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老区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区办制定了《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区苏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对我省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利用,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发展的革命根据地。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除烈士纪念设施以外未列入革命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突出重点。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维修保护工作要按照需维修保护利用程度进行分类、按照受益范围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建立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项目库,合理规划安排。省级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影响较大、亟需保护的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项目。
(二)以奖代补,公开透明。按照隶属关系,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财政事权为地方,省级补助资金主要发挥引导和撬动作用,对按期完成并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补,鼓励地方按照规划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加强正向激励。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三)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推进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状况显著改善、利用水平全面提升、教育功能充分发挥、红色基因有效传承。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区办,下同)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指导老区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
省民政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县(市、区)老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报省、市老区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老区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老区主管部门建立的项目库进行整合,并采取适当方式核实和完善项目库内容,加强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
第六条 各市、县(区)老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资金申报和项目审核、实施、公开、监督与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审核拨付、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除烈士纪念设施以外未列入革命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项目支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濒临消亡、亟待修缮的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进行抢救性修缮支出;
(二)对具备修复条件的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进行修复支出;
(三)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场所展示陈列支出;
(四)与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的周边环境整治等其他保护利用支出。
第八条 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对象应当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重要历史活动所遗留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遗迹、场所,不包含烈士纪念设施。这些遗址有的也称旧址、旧居、故居、史迹、遗存、胜迹等,主要包括: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的旧址或者遗址;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纪念堂馆、碑亭、塔祠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二)项目实施对象未被认定为革命文物(文物点),并且不可移动;
(三)项目应当从各设区市老区主管部门建立的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择;
(四)项目在上年度已完成修缮、当年度准备或正在修缮且能够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完成修缮工作;
(五)除跨年度分期实施的项目以外,已获得本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三年内不予以重复补助。
第三章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按照需求、财力、绩效因素,原则上权重分别为50%、25%、25%。
(一)需求因素,包括打造一批有影响力、能发挥较好社会效益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重点项目、未修缮的红色文化遗存数量占当地红色文化遗存数量的百分比等指标。
(二)财力因素,主要参考申报项目的地方投入资金(如公共财政、社会捐助、项目管理单位自筹等)情况和财力情况。省级补助资金主要发挥引导和撬动作用,为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省级补助资金向地方资金筹措渠道多、筹措力度大的项目适当倾斜,并综合考虑申报项目的地方财力困难程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参考专项资金执行率、项目完成率、红色文化遗存设置展示陈列情况、上一年度补助项目开展管护工作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情形、地方投入计划落实情况等能够反映保护利用工作成效的指标,项目完成率参照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专项资金执行率参照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或申报年度前三季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测算。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或年度工作重点变化情况,相关因素及权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可适当调整。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项目单位于每年6月10日前向县(市、区)老区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补助申请,填报《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
(二)县(市、区)老区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调查论证,并将项目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8月10日前报送设区市老区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设区市财政部门。
(三)设区市老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评估和申报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重点项目的遴选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形成《福建省 年度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表》(下称《计划表》),在政务网站公开公示后,于9月10日前报送省民政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如有逾期,省民政厅不予受理。
(四)省民政厅对各设区市上报的《计划表》进行审核,并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提出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预算法有关时限要求下达至设区市。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设区市老区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下拨资金。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
(五)补助资金的支出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当年度使用完毕。
第十一条 各级老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按原上报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填报《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并逐级报批。
各级老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必须对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的合理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同时要负责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市、县(区)老区主管部门要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法;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时要对项目管理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老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在对下分配资金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市、县(区)财政、老区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各级老区主管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在年度执行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按照“县(市、区)自查、设区市复查、省级抽查”的原则,由老区主管部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按照申请的项目及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对拨付的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老区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9〕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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