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企业处 时间:2024-06-05 08:59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节能循环经济发展,全面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工信厅联合制定了《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15日

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进一步促进我省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规范执行、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资金规模、用途及省工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下达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省工信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核,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及时拨付下达资金。省工信厅应加强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事后奖励的方式,对相关项目予以支持。资金申请,原则上按照属地向项目所在地申请。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如下:

  (一)工业节能降碳、节水重点工程、项目;

  (二)工业循环经济工程、项目;

  (三)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四)绿色制造体系构建;

  (五)能效、水效领跑者培育;

  (六)工业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能源管理等基础能力和公共平台建设;

  (七)支持工业绿色发展所需的相关支撑及辅助服务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

  (四)项目必须建成投产;

  (五)未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财政支持,也未多头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采用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工信厅印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标准等内容,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建立更新完善项目库,确保资金分配与项目实施保持一致。

  (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支出方向、政策任务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及权重,由省工信厅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的奖励性资金,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奖励政策,明确奖励标准等。

  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初预算批复的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额度,合理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奖补政策。

  第十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将下一年度预计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区),待年度预算执行中进行清算。提前下达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70%,剩余资金待省人大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时限下达。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工信部门应将每季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进度情况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将每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第十二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工信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布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2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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