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经建处 时间:2024-05-20 17:25

各设区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省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30日

福建省省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为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省级相关单位、市县(区)地方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并适当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倾斜。

  第四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各级财政、应急以及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支出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用于支持省级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和国家设在福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区域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

  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及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应急部、省应急厅牵头规划,在重点行业领域依托国有企业和有关单位建设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省应急厅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应急救援任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主要用于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及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应急救援装备、应急实训演练能力建设、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重特大事故灾害救援补助等;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补助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省应急厅年度工作重点和演练计划安排资金。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用于支持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化工行业安全发展。

  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是对地方政府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的防控系统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用于支持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包括建设智能化监管平台、配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测管控设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等。

  (三)尾矿库、矿山采空区风险隐患治理,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提升尾矿库、矿山采空区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遏制尾矿库、矿山采空区安全生产事故。

  尾矿库、矿山采空区风险隐患治理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重点支持头顶库、无生产经营主体和风险隐患较高的尾矿库、矿山采空区风险隐患治理,对治理达标并销号的尾矿库、矿山采空区予以奖补。

  (四)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用于支持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升矿山数字化、智能化安全生产预防和监管水平,推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模式向远程化、智能化、可视化以及“互联网+监管”方式转变。

  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支出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建设纳入全省性系统的重大违法行为智能识别分析系统、应急处置视频智能通讯系统和智能视频辅助监管监察系统,以及开展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五)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各项重点任务完成较好以及安生生产目标责任制完成较好地区,采取因素法给予正向激励支持。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七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应急厅按照规定的支出投向要求,于每年5月31日前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并在省应急厅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并汇总报送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汇总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省应急厅。

  (三)省应急厅综合采取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方式进行项目遴选和审查,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根据项目遴选结果,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根据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情况,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三章 预算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下达预算,提前下达预算数的比例不低于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数的70%;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地市、县区级财政部门接到省级财政下达的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地市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省应急厅应当指导地市级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督促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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