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矿局、煤田地质局,各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质勘查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地质勘查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3日
福建省地质勘查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质勘查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勘查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全省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工作,和地质找矿、地质科研、地质成果汇总集成、省委省政府确定事项等地质勘查方面的专项支出,以及因自然因素造成的重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等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专项支出。中央下达(含预算内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除中央有特别规定外,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下列地质勘查和灾害防治工作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列支的费用;
(二)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三)应当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四)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五)投资性支出、捐赠、赞助及归还贷款本息等支出;
(六)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七)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审核并报送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和灾害防治相关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工作,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督促指导地方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五条 地质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编制、经费使用,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和自评,规范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支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的具体使用等。市、县(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市、县(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重点开展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工作和地质找矿,以及灾险情紧急、威胁人口多、影响范围大、社会关注程度高、前期工作成熟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建立省级地质工作项目储备库和省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实施项目储备管理。
(一)省级地质工作项目储备库动态开放,根据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能源资源安全、蓝色海洋经济发展等需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等基础地质资料,拟定地质工作备选项目,经专家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地质工作储备库。年度项目安排按照优先保障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科学合理选择。
(二)省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实时开放,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入库项目负责,需审查入库项目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对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对确需安排的险情紧急的突发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应向省自然资源厅履行补入库手续。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包括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子库和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包子库,入库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其中:工程治理项目应由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若项目跨县,则由市级牵头组织,下同)牵头组织完成勘查、施工图设计和概算编制(概算应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费用),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勘查、设计审查,并会同设区市财政部门出具财审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概算书进行审核;排危除险工程包项目应由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调查(勘查)和施工图设计,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审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
(一)用于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福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年度预算安排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定项目,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总体绩效目标和实施单位。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能力,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和安全生产规定。
(二)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属对市县转移支付的,采用因素法分配下达。一是对已拆除旧宅的受地质灾害威胁搬迁农户实行“应补尽补”,给予每户5万元补助,市、县两级应结合地方财力、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地方补助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二是用于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为项目储备情况、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资金使用绩效和防灾工作绩效,各因素权重分别为50%、30%、10%、10%,可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汛期地灾防治工作形势等对分配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并明确具体补助项目清单。各地实际补助资金不超过纳入省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所需资金。省本级支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需要,通过工作任务书明确省级项目承担单位和工作内容,采用工作任务方式安排下达资金。
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补助对象:
(一)已拆除旧宅的受地质灾害威胁搬迁农户,从“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综合管理平台”中选取;
(二)实行工程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从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选取,由自然因素引发,威胁人数应超过5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应超过1000万元;
(三)实施排危除险工程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高陡边坡,从“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综合管理平台”中选取;
(四)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学研究等其他方面,由省级根据情况研究确定;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的。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资金,具体支出标准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执行。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列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和经费预算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调整方案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适用相关行业的概(预)算定额。综合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示制、竣工验收制和决算审计制。
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变更涉及的工作量超过经费预算30%以上的,其变更方案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30%以下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变更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省级下达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一年内未启动实施的,经设区市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清算后,按程序原渠道收回省级财政。资金被收回的乡镇政府或其他项目实施单位,不免除其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在其完成综合治理任务前,不受理其新的补助资金申请。地质勘查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财务清算并将结余资金及时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每月末向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及监理单位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省级资金补助的项目具体实施县(市、区)应于每月末通过“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综合管理平台”更新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具体实施县(市、区)要指定专人登陆“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资金与项目报备,每季度末填报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上年度报告)和7月底前(半年报告)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书面报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等与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重复申报、套取专项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的资产全部交由当地政府管理和维护。受补助的防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完成后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福建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闽自然资发〔2021〕67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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