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族宗教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行政处 时间:2024-02-05 10:36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族宗教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党群工作部:

  为加强我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省财政厅和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和省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民族乡村各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融”的理念,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彰显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彰显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注重绩效、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部门管理职责

  (一)省民族宗教厅主要职责

  1.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申请;

  3.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4.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6.开展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会同省民族宗教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对省民族宗教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省民族宗教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5.对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

  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部门管理职责

  (一)市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1.开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严格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编制、审核和公开公示等工作;

  3.指导和审核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指标下达和拨付管理等工作;

  4.督促指导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民族乡村建立完善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评审和入库,并争取纳入本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2.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定期督促、调度项目进度,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3.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4.根据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资金项目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真实、完整、合规;

  5.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审批、检查等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配合同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项目审核、报备和资金预算申报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3.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业、民族特色旅游业、民族文创、民族医药等产业,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品牌,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

  2.支持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3.支持民族乡村振兴示范试点工作;

  4.开展劳动技能、实用技术培训;

  5.提升民族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支持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民族村寨等项目;

  6.支持用于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支持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类节庆、公益活动;

  7.支持用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项目;

  8.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乡村振兴有关的重点工作任务项目。

  第八条 省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使用对象及标准(含民族自然村),可参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一)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含少数民族常住人口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民族行政村数、脱贫人口数(或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数)、脱贫村数等;(二)相关人群收入30%,含各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等;(三)政策因素35%,含当年民族工作政策要求、重点工作任务等;(四)绩效等考核结果5%,含季度绩效监控实地核查结果、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创建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工作重点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7月底前,市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建设情况及本地急需解决的问题等,申报次年补助资金需求额度,连同次年项目库一起上报省民族宗教厅。

  (二)省财政厅和省民族宗教厅根据各设区市报送情况以及当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按要求审核并提前下达次年专项资金至县级财政部门。其中,提前下达预计数不低于当年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数的90%。县级财政部门应将省级财政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列入当地年初预算,待次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当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未提前下达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下达。

  (三)县级财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下级政府或具体预算单位,并将本年度实施项目报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备案,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按要求汇总后报省民族宗教厅。

  (四)对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的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应严格执行直达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各地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地要抓紧分配拨付,加快支出进度,原则上当年度应使用完毕。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加强直达资金支出进度管理。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省民族宗教厅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市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逐级报送省民族宗教厅。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和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2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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