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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 219 号)有关规定,我厅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财监〔2003〕72 号)等 7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被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 年)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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