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农〔2023〕1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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