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预算处 时间:2023-09-20 10:35
  

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60号)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闽政〔2016〕47号)精神,加强福建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结合《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60 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的奖励范围为全省各市、县(区)(不含厦门,下同)。

  第三条 奖励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列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用于增强市、县(区)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各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相关市、县(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突出重点。以各市、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 落户数为核心因素,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较多地区的支持。其中:为体现成本差异,对跨省落户、本省跨设区市落户和设区市内落户实行不同的奖励标准。

  (二)兼顾成本。奖励办法兼顾各市、县(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成本较高落户地的支持。

  (三)促进均等。对财政困难地区适当倾斜,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

  第五条 奖励资金包括落户人口奖励资金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

  第六条 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如下客观因素测算:

  (一)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主要按照省公安厅提供的上年度数据,区分跨省落户人数、本省跨设区市落户人数和设区市内落户人数[含本县(市、区) 内落户人数],分别采取 1.5、1.2、1 的权重,体现吸纳不同流入地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

  (二)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主要参照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越高的地区奖励越多,加大对公共服务成本较高落户地的支持。

  (三)财政困难程度。主要参照各地按财政供给人数计算的人均财力水平,人均财力水平越低的地区奖励越多,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奖励力度。

    (四)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考虑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人数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予以奖补。引导各地重视解决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力度,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水平。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中,落户人口奖励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分别占奖励资金总额的95%和 %;对各县(市、区)的奖励和对各设区市本级的奖励,分别占奖励资金总额的90%和10%。

  第八条 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公式测算:

  (一)奖励资金=落户人口奖励资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

  (二)某县(市、区)落户人口奖励资金=落户人口奖励资金 总额×某县(市、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出÷∑各县(市、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出

   某县(市、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出=(跨省落户人口数×1.5+本省跨设区市落户人口数×1.2+设区市内落户人口数×1)×基本公共服务成本系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三)某县(市、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总额×某县(市、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各县(市、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

  某县(市、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随迁子女在校生数×工作努力程度系数

  作努力程度系数根据随迁子女在校生数变化情况及其占比变化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设区市本级的奖励资金参照对县(市、区)奖励 资金分配办法测算。设区市本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出、随迁子女在校生数等因素按照全市即各县(市、区)合计的数据计算。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保障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福建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闽财预〔2017〕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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