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绩效管理处 时间:2023-08-04 10:08

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福建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7月31日

  

  福建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 配置效率,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9〕5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以下简称绩效结果)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事中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包括单位自评、部门评价)、财政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结果。

  绩效结果应用主要方式包括反馈与整改、与预算挂钩、报告与公开、激励约束等。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预算部门对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 展预算绩效管理活动所形成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中省级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包括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 法和组织协调管理,及时反馈绩效管理结果,按要求报告和通报绩效结果,牵头组织绩效信息公开,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和开展各项考核评价,督促指导省级预算部门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调整预算等。

  省级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预算绩 效管理结果应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落实结果应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调整预算。向省财政厅和相关部门报送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和结果应用情况等。

  第五条 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反馈与整改

  第六条 省财政厅将事前绩效评估的审核结果反馈给省级预算部门。省级预算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事前绩效评估表、绩效目标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材料,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的时间和要求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 省财政厅从“一上 ”阶段开始审核绩效目标,并将审核结果与预算申报流程同步反馈给省级预算部门。省级预算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调整完善绩效目标。省对下相关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省级预算部门,参照上述程序调整完善绩效目标。

  第八条 省级预算部门在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 ”中,发现存在的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执行进度滞后、项目实施管理等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偏,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财政厅对重大政策、项目开展绩效跟踪监控,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有关省级预算部门,省级预算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级预算部门在部门评价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和问题反馈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应当自收到反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级预算部门。

  第十条 省财政厅应及时将财政评价报告及对部门自评抽查复核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被评价部门的反馈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并将整改情况纳入对部门的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针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反馈的问题和建议,逐条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确保建议有回应、问题有对策、整改有效果。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视情况对省级预算部门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予以提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应暂停资金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章 与预算挂钩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以及项目支出中的补贴清算类、债券 本息、对外援助(帮扶)资金、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所需资金、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资金等不直接与预算资金挂钩,但绩效结果存在问题的项目,限制提标扩面或严控同类新政策出台。不纳入预算扣减范围的资金仍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参与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与重大政策和项目立项挂钩。 省级预算部门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时,应对专项上一周期执行情 况开展综合评价,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重大政策和项目入库的 必备要件,凡是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超出财力可能的支出政策,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五条 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挂钩。省级预算部门设立的绩效目标应与申请的预算资金相匹配,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对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 将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与预算调整和下年预算安排挂钩。省级预算部门应加强项目绩效跟踪管理,强化绩效运行预警纠偏,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或预期低效无效的,省财政厅可暂缓、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将事中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预算编制挂钩。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事中绩效评价,按得分高低对被评价项目进行排序,根据“花钱必问效、无效要问责、低效多压减、有效多 安排 ”的原则,根据当年度评价总体情况,对评分较高的项目, 视财力情况及政策支持方向,适当优先予以保障;对评分较低的项目,分档、分比例进行压减。

  第十八条 将财政重点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分配、政策调整挂钩。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结合我省财力情况,在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落实的基础上,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且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原则上在下年预算中优先保障;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相关支出原则上按零增长控制;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按照一定比例压减对应项目的预算额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原则上应予以退出或撤销。

  省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结果为差的,应予以撤销或退出。部门自评结果与省财政厅自评抽查结果差异较大的,下一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压减对应项目的预算额度。

  省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对于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及以下的,视情况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核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总额。

  省级预算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按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要将绩效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加大对绩效评价较好市县的奖励力度。按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将绩效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储备、调整申报条件、补助标准、资金投向的重要依据。

  按竞争性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推动建立“ 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的项目优选机制,将项目绩效情况作为优选因素之一。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同步与财政支出政策调整和完善挂钩,根据评价指标表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因素综合确定。需扣减下一年度项目部门预算的,对同一个项目不同原因,予以叠加扣减;对同一个项目相同原因,不叠加扣减;原则上不超过该专项部门预算的 25%。

  第四章 报告与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省级人大。

  第二十三条 省级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将政策和项目以及部 门整体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将政策和项目自评和 门评价结果以及部门整体自评结果,随部门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财政评价结果随省级政府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激励约束与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预算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 核机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必要时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六条 绩效结果涉及整改事项的,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严格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 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考核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对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2 年。《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绩〔2019〕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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