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专项检查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07-07-05 19:07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全省财政专项检查工作管理,加大财政专项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力度,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现将《福建省财政专项检查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规定,认真负责地推荐优秀人员入选人才库,并将《福建省财政专项检查人才库人员推荐表》于2007年7月10日前上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监管部。

  联系电话:0591-87833694、87859427。


  附件:福建省财政专项检查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财政专项检查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财政专项检查工作管理,加大财政专项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力度,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选拔一批业务骨干建立福建省财政专项检查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

第二条  福建省财政厅各业务处室(局)、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需要从会计师事务所抽调人员参加检查的,应从人才库中抽调。

第三条  人才库由福建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局)与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管理。

第四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全省财政专项检查人才库的建设,推荐优秀人员入人才库。

第五条  人才库人员由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推荐,由福建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局)与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选定。

第六条  人才库人员采取聘任制,任期三年,符合条件的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人才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 年以上;

(三)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财政、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职业道德良好,诚信档案没有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纪录;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检查工作,一般年龄在55岁以下;

(六)愿意接受财政部门督导和管理。

参加以前年度财政专项检查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或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人才库总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不少于总人数的80%,会计师职称以上(含会计师)的助理人员不多于总人数的20%。各会计师事务所可按以下原则推荐人数,择优入选:

(一)注册会计师20名(含20名)以下的,可推荐1-2名;

(二)注册会计师21名至40名(含40名)的,可推荐3-4名;

(三)注册会计师41名至60名(含60名)的,可推荐8-10名;

(四)注册会计师61名以上的,可推荐12-15名。

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以总所名义推荐;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可以单独推荐。

第九条  人才库人员的权利

(一)人才库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按照规定查阅、记录、复印有关文件、资料,可向当事人进行询问。

(二)人才库人员可优先参加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

(三)人才库人员参与财政专项检查期间,其所在单位不应改变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

第十条  人才库人员的义务和工作纪律

(一)人才库人员应定期参加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有关专项检查工作会议或培训。通过培训掌握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方法、检查工作的底稿编制及了解相关检查要求。

(二)人才库人员从事专项检查工作应当保持谨慎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

(三)人才库人员如与被检查单位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四)人才库人员在检查中了解被检查单位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五)人才库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十一条  人才库管理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由各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初选意见后,报资格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二)福建省财政厅成立资格审查小组,评审人员由福建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会计处、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资深入士等若干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对推荐人员负责。

(三)福建省财政厅对拟入选人才库人员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后,由福建省财政厅颁发聘任证书。

(五)人才库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作调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上报福建省财政厅进行调整。

(六)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即在聘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财政部门或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各种专项检查,否则不能连聘连任;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或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予以解聘。

(七)对于以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库人员资格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人才库人员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人才库人员参加财政专项检查工作的,委托单位应向参加人才库人员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支付标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相关人员参加财政专项检查的暂行规定》(闽财监〔2005〕1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对检查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人才库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才库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就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当期检查的人才库人员的数量、表现,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评选先进或有关分类管理考核等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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