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年终结余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国库处 时间:2005-08-19 18:34

省级各预算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年终结余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闽财库〔2005〕8号)、《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闽财库〔2005〕9号)以及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等,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年终结余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年终结余处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

  OO五年八月十二日



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用款计划年终结余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年终结余的使用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用款计划年终结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90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财库〔2004〕1号)以及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年终结余(以下简称额度结余),是指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对省财政厅在预算年度内已核定下达的用款计划,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用款计划额度。

第三条  预算单位额度结余的数额按照省财政厅核定下达的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额度数加上年额度结余数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含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计算核定

额度结余形式有: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年终结余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年终结余。

第四条  额度结余的处理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额度年终结余数,在财政部门、预算部门、代理银行核对一致的基础上,经省财政厅确认的可用额度结余数结转次年继续使用,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财政列当年支出,预算单位列当年收入。

第五条  额度结余的使用

一、代理银行在年终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次年初将经省财政厅确认的可结转使用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予以恢复。

二、年终结转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的,人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确定的预算科目对应关系进行调整。

三、预算单位支用上年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结余额度,应按照《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四、预算单位支用上年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结余额度,应按照《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资金支付。

第六条 额度结余的会计处理

一、设立“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预算单位在资产类(资金占用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25,行政单位编号115,建设单位编号235)。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分月用款计划核定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年终结余数,贷方登记下年度恢复额度数。

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计划额度年终结余数,即:次年财政应还返预算单位使用的用款计划额度。

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结余年终结转账务处理

1、年终,行政事业和建设单位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即当年下达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年终结余数),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收入类科目。

2、次年,行政事业和建设单位支用财政已返还的上年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结余额度,在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三、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结余年终结转账务处理

1、年终,行政事业和建设单位将本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的借方余额与代理银行、财政提供的年终对账单核对一致后,对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年终结余额度作注销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2、次年初,行政事业和建设单位对年终结转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进行恢复,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四、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及其分配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预算指标年终结余处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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