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库处 时间:2005-06-06 18:33

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闽政〔2001〕40号)和《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库〔2005〕8号)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前提下,为了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2002年改革试点以来的实施情况,财政厅修订了《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厅反馈,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闽财库〔2005〕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2002年改革试点以来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局每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汇总的预算支出划款清单,与清算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或一般预算外支出(行政事业支出等)、专项预算外支出

贷:国库存款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各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与清算银行汇总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支付局按部门分“类”、“款”汇总的预算支出划款清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或一般预算外支出(行政事业支出等)、专项预算外支出

贷:国库存款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

    

(一)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支付局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类”、“款”及预算单位记账(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局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支付局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的资金清算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清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及一般预算外支出、专项预算外支出之和。年终结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或“一般预算外支出”、“专项预算外支出”科目。

(二)财政国库支付局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按部门分“类”、“款”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或一般预算外支出(行政事业支出等)、专项预算外支出

── 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三)财政国库支付局每日将按部门分“类”、“款”汇总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支出划款清单与清算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四)财政国库支付局对于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授权支付日(旬、月)报表》及清算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部门分“类”、“款”列报预算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或一般预算外支出(行政事业支出等)、专项预算外支出

──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五)年终,财政国库支付局将预算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结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或一般预算外支出(行政事业支出等)、专项预算外支出

(六)财政国库支付局对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只登记备查账。

(七)财政国库支付局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按资金性质设置预算内、外资金账册,按预算部门、预算科目类款、支出目级、预算项目等设置相关明细账、辅助账,记录和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活动。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局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并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含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03,行政单位编号107)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四)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五)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只核算预算单位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的银行存款结余和往来款项等。

(六)年终用款计划额度结余处理另行制定。

(七)年终会计决算报表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部门上报财政厅。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年终汇总报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不作抵冲处理。

四、建设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局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预算内、预算外基建拨款等

──财政直接支付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应按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预算内或预算外基建拨款等

──财政授权支付

(三)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四)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五)年终用款计划额度结余处理另行制定。

(六)在财政对基建资金尚未实行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而实行按工程进度直接支付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方式情况下,建设单位仍执行现行的有关会计核算制度。

五、对  

财政厅、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财政厅总预算会计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清算银行及财政国库支付局核对账务。

1、与清算银行核对月末财政存款余额,对账单由清算银行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存数、支出数。

2、与财政国库支付局核对预算支出按预算部门分“类”、“款”的支出数。

(二)财政国库支付局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厅总预算会计、代理银行、清算银行、一级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厅总预算会计核对按部门分“类”、“款”的支出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局提供,内容主要包括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一般预算外支出、专项预算外支出并分“类”、“款”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按预算单位分“类”、“款”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

3、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分“类”、“款”的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的额度数、支出数、余额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局提供。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代理银行、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核对账务。

1、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

2、与财政国库支付局对账,对账内容为财政国库支付局提供的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数、用款计划余额数等。

(四)年终,财政厅和预算单位设置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厅、预算单位之间以及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六、执  

(一)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的会计核算,资金支付管理未改变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本办法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2002年9月起试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科技厅、水利厅、财政厅三个试点部门,待转换运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新版软件时执行本办法,届时《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闽财库[2002]22号)相应废止。

附件: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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