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库处 时间:2005-06-20 18:32

省级各相关部门单位、代理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闽政〔2001〕40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2002年改革试点以来的实施情况,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修订了《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反馈,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为了保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闽政〔2001〕40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央级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做法,总结我省改革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操作。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确保财政性资金支付按规范的程序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作。

(二)有利于管理监督。在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主体权限的前提下,使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增强财政支出活动透明度。

(三)有利于方便用款。通过改变财政性资金层层转拨的方式,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基层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统借统还的外债资金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配套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存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构成:

(一)财政厅在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下同);

(二)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专户,下同);

(三)财政厅在代理银行(指具体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下同);

(四)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下同);

(五)经省政府批准,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设专户(简称特设专户,下同)。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别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资金清算,代理银行对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在当日营业终了前与清算银行(指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专户的开户银行,下同)进行清算,每日清算后账户余额为零。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清算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在预算指标批准下达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厅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支付并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并在财政厅核准下达的分月用款计划额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总的控制规则是:预算指标控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控制资金支付,资金支付控制资金清算,并实现对预算执行进度及资金支付具体情况的实时、动态反映。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厅提出开设零余额账户申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批准。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定后填报《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经财政厅审查同意后,基层预算单位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附件二),分别留存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财政厅。

第十五条  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六条  财政厅审核同意预算单位填制的《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鉴卡》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银行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支出和存储;预算外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存储。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应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清算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实时或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清算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实时或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厅批准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内与清算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转账和支用现金等结算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取现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经财政厅授权预算单位支付的范围和授权额度内的资金支付,除经财政批准支付工会经费等特殊款项外,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特设专户。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厅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条  用款计划编审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支出,按预算科目(类款)、支出目级和年度内相对均衡性的原则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项目支出,按预算项目和项目进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二)年度预算指标正式下达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审用款计划;年度预算指标正式下达后,按照细化的部门预算编审用款计划;年度执行中的预算指标追加追减调整,按预算调整事项相应编审调整用款计划。

(三)从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安排支出的用款计划不得超收缴进度编审。

(四)用款计划按月编审,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计划两部分。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资金性质和用途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附件三)。

第三十一条  用款计划编审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层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不含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部分),并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相应提前,下同)报财政厅。

(二)财政厅审核汇总核定后于每月25日前下达给预算部门。财政国库支付局将已核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26日前通知清算银行、代理银行。

(三)“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用款计划,由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根据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系统核准的数据导入自动生成,预算部门不再重复申报。

(四)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当月用款计划额度(如: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且必须当月执行或差错更正等)的,由基层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及时将申报调整理由告知财政厅,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下达。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代理银行、清算银行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用款计划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内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工程采购、物品和服务采购及其它。

第三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四),报财政厅国库支付局。《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预算支出科目类款分支出目级填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等项目支出按预算项目填制。

第三十五条  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件五)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六),分别送清算银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七)发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预算科目汇总,并附实际支付清单与清算银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清算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的数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制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收回直接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资金退回清算银行,并生成退款通知书通知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及预算单位。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四十一条  已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的预算单位其工资支出申报、审核仍按《福建省级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未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的预算单位其工资资金暂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二条  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资金支付申请预算单位不再申报,财政国库支付局根据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系统核准的数据导入自动生成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将款项拨付到代发工资银行,由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支付到个人账户。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四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是指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支出。

第四十四条  工程采购支出中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十五条  工程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有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需要按财政厅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批复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预付工程款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认定,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报财政厅国库支付局。

第四十七条  财政厅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八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四十九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规定比例的,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原报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预算单位和财政厅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基建工程资金支付原则上按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规定执行,但在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到位前,可采取按项目工程进度直接支付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五十二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预算单位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省政府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的资金暂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五十三条  支付物品、服务采购款项,由预算单位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支付依据,提出支付申请,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前款所规定的支付依据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政府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预算单位支付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确认,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五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等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特殊专项支出以及特别紧急的支出。

第五十六条  每月26日前,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将已核定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中的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清算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八)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九)。

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资金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基层预算单位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十)。

第五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范围和额度内支用资金。预算单位支用授权支付额度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填制满足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的银行结算凭证,银行结算凭证应完整、清楚填写财政授权支付管理相关要素,不得涂改,印章齐全后送代理银行。

第五十九条  代理银行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范围和额度内受理预算单位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并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划款申请凭证附按一级预算单位、资金性质、预算科目汇总表与清算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条  预算单位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付款业务(如:水、电、电话费等),可与代理银行协商签订协议,留足授权支付额度,由代理银行接到特约委托付款项目收费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预算单位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结算凭证要素填制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预算单位收回结算凭证并予以作废,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资金退回清算银行,并将退款信息通知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清算银行、财政国库支付局、预算单位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在年度内滚存使用。

第六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按《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自行超额度支付的资金不得参与财政资金清算,超支造成的损失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六十四条  清算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五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异地汇划手续费,由财政厅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向预算单位收取。

资金支付报表

第六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日、旬、月向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清算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按月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授权支付报表。日报于次日、旬报于旬后3日、月报于月后5日报送(节假日顺延)。

第六十七条  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按季向预算单位提供支付报表。

第六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季向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提供支付报表核对情况。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  财政厅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选择代理银行,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开户工作,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具体办理资金支付及资金清算业务;

(四)审核预算单位用款申请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及进度要求申请使用资金;

(五)建立相关的总账、明细账册,及时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查询信息,定期对账及报送有关报表;

(六)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资金清算、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七)会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十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二)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厅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存款情况,定期与财政厅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厅制定财政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政策标准,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

第七十一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下达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配合财政厅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据,并保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七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按照财政厅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厅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组织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厅联网,向财政厅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财政厅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财政厅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十四条  除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厅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七十五条  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闽财库[2005]9号)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财政厅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基本遵循本办法的基础上作特殊处理: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的紧急支出;

(二)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的紧急支出;

(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2002年9月起试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科技厅、水利厅、财政厅三个试点部门,待转换运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新版软件时执行本办法,届时《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闽财库[2002]21号)相应废止。


附件一: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附件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卡

附件三: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

附件四: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

附件五: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

附件六: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附件七: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附件八: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附件九: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附件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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