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的通知
来源:预算处 时间:2009-10-14 16:49

各市、县(区)财政局(厦门不发):

  2002年,省政府结合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调整市县财政体制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变化,特别是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实施后,一些市县对省级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产生了理解偏差,导致省级企业所得税错库或混库。为维护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闽政[2002]40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体制调整后地方级财政收入划分及收支基数核定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02]8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的补充通知》(闽财预[2006]31号)、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转发中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闽财预[2008]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省级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闽政[2002]40号明确为省级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是指金融、证券、保险、烟草、地方铁路、移动通信、高速公路等行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而非特指某个企业。2002年,我厅闽财预[2002]88号文所列举的企业名单是当时这些行业在省内所拥有的企业,列举的目的是为了核定收支基数。随着上述行业的发展,行业内具体企业名单不断变化是必然的。如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等企业在省内的分支机构,闽财预[2002]88号文虽没有列出具体名单,但均属于闽政[2002]40号文明确的省级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因此,各地应将闽政[2002]40号明确的行业所缴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缴入省级金库,今后行业内具体企业的调整变动不再另行通知。

  二、省电力所属企业和控股企业所得税、省属宣传文化企业、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三明钢铁厂、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固定收入,上述企业更名、重组、改制、分立及投资新建的控股企业(剔除外方股份后控股)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依然为省级固定收入。

  三、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各市、县(区)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于闽政[2002]40号文明确的省级固定收入范围,从2010年起应严格按照收入级次缴入省级金库,2009年底前缴入市、县(区)金库的收入不再追缴。

  四、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企业所得税为省级固定收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在省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固定收入。

  五、从中央财政调库分回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为省级固定收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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