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经济建设处 时间:2022-08-02 17:34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对《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闽财建〔2017〕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

  地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项目库建设

  (一)项目库建立。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建立项目库。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五年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要求。其中:国家采用项目法管理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将交通运输部建立的项目库转下达市县;国家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管理、资金切块下达省里的省道和农村公路项目,省道项目省级采用项目法管理,由省交通运输厅建立项目库并下达市县;农村公路项目省级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管理、资金切块下达市县,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建立项目库,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省级、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建立的项目库,与同级财政部门共享,并向财政部福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公开。

  (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后的项目库,不得影响既定规划资金分配方案和规划目标的实现。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根据隐患排查或桥梁病害新增发生、水毁灾害预防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以满足隐患病害整治需要。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拟列入下一年度投资补助计划的项目,应在项目库中筛选,并按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批复。同时,应明确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构成,并具备在计划年度内开工建设和完成相应工程进度的条件。

  (二)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提前启动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做好项目储备,为加快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创造条件。

  三、规范车购税资金申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车购税资金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做好年度车购税资金计划编报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年度车购税资金建议计划,并对报送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上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部门,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县(市、区)所报的建议计划和市(区)本级相关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所报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上报交通运输部。

  四、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一)资金下达与拨付

  1.按项目法分配的车购税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细化项目情况,结合各类项目的管理要求,在收文后30日内,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车购税资金联文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或有关省属用款单位,同时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2.按“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车购税资金。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切块下达我省的支出预算规模情况,在收文后即通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规划建设任务、“以奖代补”考核等因素,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将车购税资金联文切块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资金下达有关市县后,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细化具体支出项目,并按规定将细化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3.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市县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在依法合规、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实加快资金拨付,加快项目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的车购税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车购税资金下达后,有关市县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金额和支出范围执行。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车购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避免资金沉淀闲置。

  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车购税结转结余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对下级单位及车购税资金使用单位项目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督促各相关单位依法依规使用、管理车购税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执行滞后、资金沉淀闲置的项目,将督促限时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到位的,将停止项目所在县(市、区)所有新项目的补助安排,并严肃追责问责。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车购税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资金管理、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财建〔2017〕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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