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1-09-29 00:00
  各省属学校:

  为了加强省属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鼓励省属学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制定了《省属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9月18日

   

  

  省属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属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鼓励省属学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对经费隶属关系省级财政的省属公办普通学校(以下简称“省属学校”),在上一年度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进行配比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捐赠收入(以下简称“捐赠收入”)原则上是指省属学校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所接收用于本校发展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省属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实物原则上不纳入捐赠收入范围,属个别重大项目的,按“一事一批”原则,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评估后确定。

  第四条  省属学校要充分发挥福建侨乡优势,充分利用相关政策积极争取社会捐赠收入,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要积极予以宣传表彰,激励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教育事业,不断拓宽教育投入多元渠道,增加学校办学经费。

  第五条  配比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正向激励。配比资金分配遵循“多受捐多配比”的原则,每年度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经费预算,实行总量控制,按比例测算确定各校额度,体现正向激励。

  (二)统筹使用,注重绩效。省属学校结合实际对配比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增强学校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同时,加强绩效管理和跟踪问效,提高配比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提交的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三)会同省教育厅发布申报通知,审核申报材料;

  (四)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二)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属学校是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申报上年接受社会捐赠收入情况,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省属学校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捐赠收入和配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配比资金由省属学校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等内涵发展,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九条  配比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按照省属学校上一年度捐赠收入、配比比例等因素进行分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省属学校申报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收入进行资金配比,原则上学校所获得的配比资金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配比。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省属学校捐赠收入发展情况和相关管理改革要求,适时完善相关分配因素。

  第十条  省教育厅每年5月1日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年度工作实际,组织省属学校进行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配比资金执行期间,省教育厅应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配比资金执行期满后,省教育厅对配比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金结构、完善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属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下达的绩效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合理编制本校绩效目标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时,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配比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属学校使用配比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省属学校应当将配比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属学校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捐赠收入,所涉及配比金额从下一年的配比资金预算中予以扣减;不足扣减的,相应扣减其他财政拨款。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及其工作人员在配比资金核定和检查工作中,如发现省属学校存在虚报、冒领、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所属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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