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1-09-29 00:00

各设区市财政局、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旅游与文化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文旅厅制订《福建省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9月16日   

  

  福建省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文旅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文旅事业融合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省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政策和“十四五”规划,按照“宜融则融、能融尽融、以文促旅、以旅彰文”的工作思路,坚持“统筹协调、规划引导、保障重点、融合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我省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1年到2023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旅厅”)会同福建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文旅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文旅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负责按规定健全完善文化和旅游预算项目库管理;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县级财政、文旅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下达,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当地文旅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文旅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将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各设区市文旅部门应汇总县(区)绩效评价结果后报省财政厅、省文旅厅。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

  (一)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境内外(含台港澳)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交流交往、合作与品牌宣传推广

  (二)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重大旅游标志性产品和项目文旅融合消费、新业态、旅游演艺、音乐产业、街头文化艺术、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旅游品牌创优等;

  (三)乡村振兴、挂钩帮扶、乡村旅游、红色旅游、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等;

  (四)景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旅游厕所等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提升、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等;

  (五)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重点剧目创作、改编、创排、展演、宣传、推广等,以及参加比赛和辅导、评审、观摩、影像资料拍摄,开展文化惠民活动等;

  (六)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课题调研、资源普查、统计调查、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数字文旅、文旅科技创新、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研学旅行、市场综合执法等;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采取项目分配法和因素分配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程序

  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省文旅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旅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通过的初审申报材料分别报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直单位项目由省文旅厅直接审核。

  (二)省文旅厅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对外公开无意义后,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十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文旅厅根据本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情况、本年度工作任务安排情况、上年度预算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确定本年度因素法资金分配方案,并提出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在预算法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和绩效目标及时下达到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二)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文旅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安排情况报备省文旅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

  (二)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无欠缴税费、无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文旅厅将细化绩效目标随专项资金同步下达到相关设区市,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的约束机制。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文旅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对绩效评价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备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使用中如涉及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该项目决算完成后,按程序报所在设区市文旅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由所在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套取专项资金,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文旅厅对采用项目法安排的资金制定具体要求,文件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文旅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7〕3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重点剧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教〔2019〕1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4〕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9〕50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传承和弘扬福建戏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传承代表性项目的实践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非遗地方剧种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惠民高效”的原则,按照“科学保护、提高能力、弘扬价值、发展振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要求,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1年到2023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旅厅”)会同福建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文旅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文旅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县级财政、文旅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下达,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当地文旅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文旅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将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各设区市文旅部门应汇总县(区)绩效评价结果后报省财政厅、省文旅厅。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以上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级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工作;

  (二)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实践工作;

  (三)省级以上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级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记录、数字化、数据库建设工作;

  (四)省级以上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级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理论研究、调研交流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博览苑、展示馆、传习中心等)建设;

  (六)省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及示范点建设工作;

  (七)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剧种或列为省市非遗传习单位的专业文艺院团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

  (八)其他列入省委、省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重点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充抵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非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的差旅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分配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进行资金分配。资金分配中应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主要采取定额、定项等补助方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每项目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剧种公益性演出项目的补助标准,每个单位完成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不少于50场,场均补助按0.5万元标准核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省文旅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扶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资金申请由市县(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各级文旅部门组织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旅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文旅厅申报;省直有关单位的资金申请由省文旅厅直接审核。

  (二)省文旅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明细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资金下达时间按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县(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文旅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成立;

  (二)具备制定和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具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或具备每年完成规定场次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的能力。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期间,省文旅厅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省财政厅应要求其调整、修改。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文旅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文旅厅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按要求完成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文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旅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8〕4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剧种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7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全省文物维修保护及展示利用、文物征集、我省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和国家文物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利用以及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以及《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资金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遵循“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财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在申报、审核、执行、监督和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省直文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旅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福建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福建省文物局,以下简称“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1.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预算执行;

  2.省财政厅参与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监督检查;

  3.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省文旅厅(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如下:

  1.省文旅厅(省文物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2.指导市、县文物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

  3.督促并指导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省直项目进行监管;

  4.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按《预算法》、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2.配合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文物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实地考察等工作,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2.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文物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旅、文物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我省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和国家文物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等规划编制、维修保护及日常保养维护、三防安全相关工作、环境整治及展示利用等项目;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维修保护及日常保养维护等项目;

  (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维修保护及日常保养维护、三防安全相关工作、环境整治及展示利用等项目;

  (四)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点保护。主要用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点保护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抢救性维修等项目;

  (五)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本体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等项目;

  (六)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馆藏文物库房和展厅保管条件的改善等项目;

  (七)文物征集及陈列展览展示支出。主要用于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征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展览展示及免费开放补助等支出;

  (八)文物保护相关支出。主要用于文物资源建设、考古调查与研究、文物保护利用的合作交流融合发展、文物保护宣传推介、考古及文物保护相关成果出版、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督察监管等文物保护相关活动支出;

  (九)其他有需要并经省文旅厅(省文物局)考评通过与文物保护相关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基本建设、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等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主要采取定额、定项等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文保单位或重要文物点、博物馆纪念馆等予以支持。

  补助标准视经批准的项目预算情况而定,文物保护单位或重要文物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抢险加固及日常保养维护项目,每个点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重要文物点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或重要文物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项目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文物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经费申请时,提交排查整改方案,确定年度计划整改项目。每年3月31日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将上年度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送至省文物局。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计划,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同一项目多次申报中央及省级文物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项目如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申报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保护方案需要相关部门批复的,应在获得方案批复后再申请专项经费。按规定不需要报批的项目,由所在县区级以上的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往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申请经费补助额度等。

  第十六条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在每年度的经费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限前逐级向省文旅厅(省文物局)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省直有关单位可以直接向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申请。项目统一在福建省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系统中申报。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资金申请书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七条  各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该按照《预算法》的相关要求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报送保护方案批复部门同意后,逐级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在确保完成当年文物保护项目基础上,在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对相关支出事项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对因特殊情况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结束后,应当通过专项资金系统逐级报送项目决算。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及时将上年度项目决算汇总情况报送省文物局,并上传到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旅厅(省文物局)负责设立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年度执行过程中应将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至设区市、项目单位,随资金指标文件一并下达,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由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将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财政评价。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约束机制,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对绩效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各级文旅(文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旅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1年-2023年)。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物维修保护和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6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5〕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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