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1-09-03 00:00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8月27日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0〕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全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校舍安全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

  (二)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三)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的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二)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

  (三)指导和推动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四)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办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安全保障项目,主要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等项目,严禁用于豪华学校建设。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在保障辖区内公办中小学现有校舍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全省公办中小学提质扩容工程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补助对象为省、市、县(区)公办中小学校(不含厦门市),不得将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等与升学率挂钩。

  第七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主要考虑各市、县(区)公办中小学办学情况、绩效管理情况,以及省、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等因素,向山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及自然灾害严重地区倾斜,并适时根据中央、省出台的重大财税改革政策、教育发展实际和各地财力状况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

  某县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该县公办中小学办学情况因素/∑有关县公办中小学办学情况因素×权重+该县绩效管理因素/∑有关县绩效管理因素×权重)×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总额

  (二)项目法主要根据中小学校园总体规划、学校建设资金筹措能力及项目建设需要和工作进展等情况,按照“重急轻缓”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第八条  补助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各有关省属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工作,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

  第九条  各市、县(区)、省属学校应当落实补助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按项目做好资金核算、支付工程款等工作,优先保障建设项目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项目实施资金安排使用、绩效管理等情况,要逐级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条  各县(市、区)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含提前预下达文件)30天内,应完成项目安排计划并报送设区市。

  各设区市应认真审核辖区内项目安排计划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60日内予以批复,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校舍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预算额度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结余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统一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教育项目使用。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剂审批手续,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执行期间,省教育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纠偏

  补助资金执行期满后,省教育厅应对补助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财政厅将在省教育厅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县(区)、省属学校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20〕58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在当地教育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相关学校(含省属学校)应当在校务公开平台公开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学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贴、提取管理经费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中小学建设、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  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或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九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三年。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8〕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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