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1-09-03 00:00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8月24日

   

  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方位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9〕5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相关政策,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提交的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三)组织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二)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实施主体,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高等教育重点任务确定支持方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双一流”)和高水平学科创新平台建设;

  (二)支持普通本科高校应用转型建设;

  (三)支持原中央苏区(老区)高等教育振兴发展;

  (四)支持高等教育提质创新发展,推进高校课程思政建设,推动新工科、新农科、新医科、新文科建设,实施一流专业建设和一流课程建设“双万计划”,加快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基地和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等;

  (五)支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实施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培育工程,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推进研究生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支持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等。

  (六)支持高校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多学科交叉的创新研究,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培育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七)支持高等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智慧校园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教育教学改革和评估教育理论研究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具体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专项资金下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及时下达资金。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各项目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内容应完整、细化、量化,做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双监控”,对偏离目标情况进行预警纠偏,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整改落实。各项目单位原则上每年开展1-5月、1-9月绩效运行监控,并分别于6月5日、10月8日前将绩效运行监控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必要时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重点评价。各项目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效果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原则上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省教育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应纳入项目单位年度预算,加强制度约束和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责任制,制定科学完善的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效益性负责。  

  教育科研资金使用管理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财教〔2019〕12号)规定执行。如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其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费、资料费(图书及软件购置)、科研经费、人才引进费用、基础设施建设、教学资源开发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以及与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费等,严禁用于津贴补贴、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  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内部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九  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至2023年。《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5〕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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