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资产处 时间:2021-07-02 00:00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2月1日颁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空白。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提出明确要求。《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是长期以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二、加强《条例》培训和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紧紧围绕“十四五”时期资产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目标,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充分掌握《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要将《条例》作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各类业务培训中予以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及时宣讲《条例》,使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从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同志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要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拓展领域,完善机制,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将《条例》培训宣传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三、认真做好《条例》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理现行规章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条例》各项规定对现行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综合考虑与条例的衔接情况、规范的范围、执行效果、出台时间等因素,分别按规定予以废止、修订或保留,逐步构建起以《条例》为统领,涵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各环节和全链条的制度体系,提升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将资产管理纳入预算管理改革范畴。完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审机制,着力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逐步健全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新增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已有标准的严格按标准进行配置;未制定标准的按照过紧日子的要求,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从严控制,从源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加强资产收支预算管理,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资产出租等使用收入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支持推动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等环节的深度融合,建立预算资金形成资产的全链条管理机制,为强化资产预算约束提供基础支撑。

  (三)着力提升资产管理效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和闲置资产的调剂共享机制,对长期低效运转和闲置资产调剂使用。积极推进建立公物仓,对于临时办事机构、大型活动所需资产等加强整合,尽可能周转使用,避免闲置浪费。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按照中央要求做好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工作,加快完成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确保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开放尽开放。

  (四)加快构建符合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体系。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履职的重要物质基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重视程度,加快推进登记入账核算,夯实数据基础。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行业管理优势,构建财政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符合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体系,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五)持续抓好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夯实基础工作是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前提,也是做好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基本要求。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资产的台账管理、会计核算、盘点清查、权属管理以及信息化管理等基础工作,已处置的资产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并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要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基础工作,确保报告的数据全口径、全覆盖,提升报告质量,抓好报告问题整改,在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同时,促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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