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有关问题的函
来源:税政处 时间:2020-10-19 00:00
省人社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项目的函》(闽人社函〔2020〕230号)悉。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同意征收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

  二、我省社会保障卡由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发放,首次发放不得收费。如遗失或损坏等要求补卡的,标准为25元/卡。

  三、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编码:1039999),征收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非税收入系统收缴,征收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执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非税收入项目,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并在征收场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征收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五、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需调整征收标准,执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重新提出调整建议。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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