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厅《关于商请调整有关绿化赔偿费表述的函》(闽建风貌函〔2019〕31号)悉。鉴于《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中所列“城市绿化赔偿收入”征收标准较低,与目前市场实际差距较大,现将原征收标准部分调整如下:
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附件1“城市绿化赔偿收入征收标准”中第八点调整为“八、上述征收标准包含苗木及附属配套设施损坏赔偿费用,不含苗木的移植、砍伐费用。其中属于行道树的征收标准在上述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
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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