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通行卡(CPC复合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标准的函
来源:税政处 时间:2020-01-03 00:00
省高速公路公司:

  你司《关于高速公路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高征〔2019〕48号)收悉。鉴于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相关设备需进行技术升级,原未安装ETC车辆使用的高速公路通行介质将由非接触式IC通行卡更换为CPC复合通行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税收入中“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项目名称变更为“高速公路通行卡(CPC复合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

  二、高速公路通行卡(CPC复合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征收标准为50元/张。

  三、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征收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非税收入项目,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并在征收场所公示征收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五、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需调整征收标准,你司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重新提出调整建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中关于“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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