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闽财建〔2019〕34号

经济建设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19-08-02 00:00:00

闽财建〔20193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  
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  
革委对《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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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201630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7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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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  
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 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  
施方案闽委办发〔201920 号)精神,以及省服务业发展厅  
际联席会议印发《提速提质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  
2018-2020通知要求范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  
引导资金2019-2020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引  
导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扶持重点根据全省现代服  
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确定。  
第四条 引导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  
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避免重复、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  
金使用规范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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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福建省境不含厦门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服务业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项目  
单位或运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经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公共服务平  
台和提升集聚区核心竞争力项目建设;  
(二)支持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三)根据实际需要,用于省服务业发展正向激励、重大课  
题研究、现代服务业对接活动、委托机构评审、评定工作等政府  
购买服务费用;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  
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引导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及发改部门的职责。市、县  
(区)发改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谋划、筛选、初审把关、组  
织申报,开展日常跟踪监管;市、县(区)财政部门协助发改部  
门上报项目申报材料,负责资金的拨付,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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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督促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二)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三)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级发改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  
(二)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申报通知;  
(三)按规定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简称受托单位)对申报  
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四)设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跟踪监  
控,开展绩效自评及结果应用。  
第四章 支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  
和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支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提供有利于  
集聚区创新发展、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提升园  
区核心竞争力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支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号)和《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  
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920  
号)中重点支持的现代物流、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创意  
设计等领域,示范引领功能强、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支持通过科技、信息、观光旅游、物流、市场营  
销等方式,与农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的项目建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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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前端研发、设计,中端的管理和后端的物  
流、销售、售后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项  
目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利用现代理念、网络信息技术、新型营销方  
式、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等途径发展起来的新兴服务业态。  
第十五条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以经评审的项目投资额  
作为重要参考,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10%比例给予补助或  
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200万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  
大服务业项目,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绩效目标;  
(二)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项目用地批复或许可文件、项目规划审批或许可文件、  
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四)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所附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  
函等。  
第五章 申报审核和下达程序  
第十七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服务业引导资  
金确定的年度支持方向、扶持重点,下发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通知。  
第十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同级  
市、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设区市发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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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  
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申请报告  
报送省发改委。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  
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二十条 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发改委选择的受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  
证评审;  
(二)省发改委对受托单位提交的评审意见,按程序拟定引  
导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确认项目绩效目标,对拟安排资金支持的  
项目经省财政涉企项目比对系统比对通过后,在省发改委门户网  
站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省财政厅根据省发改委审  
定的项目下达资金补助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情况按规  
定公开。引导资金的预算下达时限和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  
度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  
要依据职责分工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  
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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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及时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纪检  
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虚假申报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查实,  
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并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专项资金。同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  
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 2020年  
12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7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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