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闽财建〔2019〕34号
经济建设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19-08-02 00:00:00
闽财建〔2019〕3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
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
革委对《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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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2016〕30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 7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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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
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 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
施方案》(闽委办发〔2019〕20 号)精神,以及省服务业发展厅
际联席会议印发《提速提质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要求,规范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
简称“引导资金”)是指 2019-2020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引
导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扶持重点根据全省现代服
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确定。
第四条 引导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
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避免重复、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
金使用规范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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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福建省境内(不含厦门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服务业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项目
单位或运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经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公共服务平
台和提升集聚区核心竞争力项目建设;
(二)支持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三)根据实际需要,用于省服务业发展正向激励、重大课
题研究、现代服务业对接活动、委托机构评审、评定工作等政府
购买服务费用;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
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引导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及发改部门的职责。市、县
(区)发改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谋划、筛选、初审把关、组
织申报,开展日常跟踪监管;市、县(区)财政部门协助发改部
门上报项目申报材料,负责资金的拨付,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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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督促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二)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三)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级发改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
(二)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申报通知;
(三)按规定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简称受托单位)对申报
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四)设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跟踪监
控,开展绩效自评及结果应用。
第四章 支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
和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支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提供有利于
集聚区创新发展、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提升园
区核心竞争力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支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号)和《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
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9〕20
号)中重点支持的现代物流、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创意
设计等领域,示范引领功能强、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支持通过科技、信息、观光旅游、物流、市场营
销等方式,与农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的项目建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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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前端研发、设计,中端的管理和后端的物
流、销售、售后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项
目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利用现代理念、网络信息技术、新型营销方
式、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等途径发展起来的新兴服务业态。
第十五条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以经评审的项目投资额
作为重要参考,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10%比例给予补助或
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200万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
大服务业项目,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绩效目标;
(二)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项目用地批复或许可文件、项目规划审批或许可文件、
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四)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所附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
函等。
第五章 申报审核和下达程序
第十七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服务业引导资
金确定的年度支持方向、扶持重点,下发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通知。
第十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同级
市、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设区市发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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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
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申请报告
报送省发改委。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
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二十条 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发改委选择的受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
证评审;
(二)省发改委对受托单位提交的评审意见,按程序拟定引
导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确认项目绩效目标,对拟安排资金支持的
项目经省财政涉企项目比对系统比对通过后,在省发改委门户网
站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省财政厅根据省发改委审
定的项目下达资金补助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情况按规
定公开。引导资金的预算下达时限和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
度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
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
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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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及时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纪检
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虚假申报、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
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并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专项资金。同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
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 2020年
12月 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7月 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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