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9〕6号

教科文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19-02-28 00:00:00

闽财教〔20196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  
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扶持我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技术转移  
体系建设,现将《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91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根据《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强以用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在福建省  
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其  
中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评估命名的“福建省技术转移机  
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  
登记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  
经费于补助运行良好效突出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成效显著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  
按要求完成一定额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  
构。专项经费由获得补助的机构统筹用于机构的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评估命名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授权设立技术合同登记  
机构;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补  
助机构名单和补助经费建议;  
- 2 -  
(四)负责编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并对年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和安排;  
(二)对资金进行财政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设区市(含平潭、不含厦门,下同)科技行政管理  
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拨专项经费,开展专项经费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设区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协助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会同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下拨专项经费,开展  
专项经费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职责如下:  
(一)加强机构建设,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履行诚实申请的责任,确保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和真实  
性;  
(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九条 技术转移机构补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我  
- 3 -  
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的,按不超过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成  
交金额的 2%给予经费补助,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额最高 50万元;  
(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  
予不超过 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标准为:省内单个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 2亿元,  
给予奖励 5 万元,超过部分按 0.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  
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第十一条 以上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补助金额,根据当  
年专项经费额度,结合当年申报的机构数量统筹确定。  
第四章 申请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补助申报和审查程序如下:  
(一)每年省科技厅发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申请通  
知;  
(二)申报机构按照申报补助通知要求,填报《福建省技术  
转移服务机构经费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  
(三)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推荐  
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  
后出具推荐函;  
(四)省科技厅对推荐上报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对  
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审核结束后提出补助机构建议名单,并  
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  
- 4 -  
意见和建议;  
(五)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确  
定当年度补助标准,并及时下达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申报机构应如实进行申报,如有违规行为,一经  
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经费补助申报资格、追缴补助资金、  
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可根据办法,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方案或办法。  
第十五条 技术转移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218日印发  
- 5 -  
分享到: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