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18〕63号
经济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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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建〔2018〕6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
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
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
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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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的精神,
做好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省级统筹设施渔业资金管理,根据经
省政府同意印发的《福建省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闽
海渔〔2016〕132号),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制订了《福建
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 12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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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
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
《福建省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闽海渔〔2016〕13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系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中
用于设施渔业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渔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优化养殖空间布局,推广生态健康养殖
方式,提升养殖设施装备水平,推进渔业现代化进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设施渔业项目包括水产养殖池塘、
工厂化养殖基地、全塑胶养殖渔排、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筏式
吊养浮球(高密度聚乙烯塑料)、生态养殖网箱平台、水产种业基
地、标准化莲(稻)渔塘等建设项目,以及深远海智能型养殖网
箱系统、筏式养殖玻璃钢撑杆等新型养殖设施和设备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省内(不含厦门)从事渔业生产
的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以往年度已获得中
央、省级财政支持的设施渔业项目且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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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新年度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
公开透明”的原则,由财政、渔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依法
监督、指导省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督促
省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等方面的
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预算、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指导
意见和项目建设技术要求,审核、汇总各地专项资金需求,研究
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汇总上
报、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检
查工作等。
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专项资金需求,开展
资金项目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域上报专项资金
需求,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复、检查、验收、
绩效等工作,根据项目验收结果提出专项资金拨付意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分配法进行安排,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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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下达绩效目标。省海洋与渔业局于预算细化的规定时间内
按因素分配办法提出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产业发展需求(65%)。以各地报送的设施渔业项目建
设资金需求为基础,平衡全省申报的项目资金需求情况,按“分
配资金量=资金总量×65%×(市资金需求÷全省总需求)”测算
出拟支持各设区市项目资金的基本数;
(二)优势特色条件(20%)。以符合国家、省和区域性渔业
发展方向并具有优势特色的产业条件等为依据,重点支持 15个优
势特色显著的县(市、区);
(三)项目资金绩效(15%)。以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为依
据,优先支持 15个左右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县(市、区)。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渔业产业基础较好的贫困县、革命老区
县。
除省委省政府确定项目外,每个设区市年度支持资金总量原
则上不超过 6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年度支持资金总量原则
上不超过 3000万元。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设施渔业项目的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
目新增投入的 50%,各类项目补助标准见附表。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基地、全塑胶养殖渔排、深水抗
风浪养殖网箱、生态养殖网箱平台和标准化莲(稻)渔塘等六类
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800万元。筏式吊养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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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度聚乙烯塑料)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含特种水产),达到省级原良
种场建设规模的,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达到
市级良种场建设规模的,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深远海智能型养殖网箱系统,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00 万
元,筏式养殖玻璃钢撑杆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0万元,具体补
助标准由市、县级财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下达各地的专项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使
用,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
将验收结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实施地点、建设规模、
建设时限、补助资金等,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
项目验收组应配备财务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正规票据
金额应不小于财政补助资金金额。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及时提出资金拨付
方案,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 11月底前完成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
的跟踪落实,按照“谁批复、谁负责”的原则,对无法完成的项
目要适时予以变更、调整或取消,因项目变更、取消等原因产生
的资金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
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要求及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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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保障
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对本市、县(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于 9月底前
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材料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省海
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审核绩效评价结果,并作为下一年度资金
分配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
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相
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
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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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项目类型
补助标准上限
规模测算方式
一、水产养殖池塘
1.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
2500元/亩
5000元/亩
养殖池塘面积=以池塘内
沿 测 得 的 实 际 面 积 ×
1.15,不再计算塘埂面积
以循环水养殖池面积计
算
2.高标准水产养殖池塘
3.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池塘 400元/平方米
二、工厂化养殖基地
1.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
以封闭式循环水养殖池
面积计算
600元/平方米
殖
2.普通工厂化养殖
150元/平方米
170元/平方米
以养殖池面积计算
网箱面积以渔排框架外
沿边长计算
三、全塑胶养殖渔排
四、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
1.40米≤周长<60米
2.60米≤周长<90米
3.90米≤周长<120米
4.120米≤周长≤150米
10万元/口
20万元/口
30万元/口
40万元/口
以网箱内沿长度计算。
以网箱内沿长度计算。
以网箱内沿长度计算。
以网箱内沿长度计算。
五、筏式吊养浮球(高密度聚乙烯塑料)
1.球形浮球:直径不小于
15元/粒
350毫米
2.圆柱形浮球
(1)直径不小于 230毫米,
15元/粒
长度不小于 450毫米
(2)直径不小于 400毫米,
30元/粒
长度不小于 350毫米
(3)直径不小于 400毫米,
35元/粒
长度不小于 400毫米
(4)直径不小于 450毫米,
40元/粒
长度不小于 400毫米
(5)直径不小于 500毫米,
100元/粒
长度不小于 900毫米
六、生态养殖网箱平台(由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和全塑胶养殖渔排等组合构建)
1.按照深水抗风浪养殖网 按照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
箱标准建设的部分
标准补助
2.按照全塑胶养殖渔排标 按照全塑胶养殖渔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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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建设的部分
补助
七、水产种业基地
1.按省级原良种场规模要
求建设的种苗繁育基地
2.按市级良种场规模要求
建设的种苗繁育基地
200万元
100万元
达到省级规模的,补助
3.特种水产种苗繁育基地 200 万元;达到市级规模
的,补助 100万元。
八、标准化莲(稻)渔塘
4000元/亩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 12月 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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