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18〕63号

经济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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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建〔20186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  
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  
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2015499  
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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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的精神,  
做好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省级统筹设施渔业资金管理,根据经  
省政府同意印发福建省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闽  
海渔〔2016132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制订了《福建  
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12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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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  
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2015499、  
《福建省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闽海渔〔201613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系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中  
用于设施渔业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渔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优化养殖空间布局,推广生态健康养殖  
方式,提升养殖设施装备水平,推进渔业现代化进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设施渔业项目包括水产养殖池塘、  
工厂化养殖基地、全塑胶养殖渔排、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筏式  
吊养浮高密度聚乙烯塑态养殖网箱平台产种业基  
地、标准化莲(稻)渔塘等建设项目,以及深远海智能型养殖网  
箱系统式养殖玻璃钢撑杆等新型养殖设施和设备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省内(不含厦门)从事渔业生产  
的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以往年度已获得中  
央、省级财政支持的设施渔业项目且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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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新年度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  
公开透明”的原则,由财政、渔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依法  
监督、指导省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督促  
省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等方面的  
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预算、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指导  
意见和项目建设技术要求,审核、汇总各地专项资金需求,研究  
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汇总上  
报、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检  
查工作等。  
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专项资金需求,开展  
资金项目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域上报专项资金  
需求,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复、检查、验收、  
绩效等工作,根据项目验收结果提出专项资金拨付意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分配法进行安排,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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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下达绩效目标。省海洋与渔业局于预算细化的规定时间内  
按因素分配办法提出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产业发展需求(65%以各地报送的设施渔业项目建  
设资金需求为基础,平衡全省申报的项目资金需求情况,按“分  
配资金量=资金总量×65%×(市资金需求÷全省总需求测算  
出拟支持各设区市项目资金的基本数;  
(二)优势特色条件(20%以符合国家、省和区域性渔业  
发展方向并具有优势特色的产业条件等为依据点支持 15个优  
势特色显著的县(市、区;  
(三)项目资金绩效(15%以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为依  
据,优先支持 15个左右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县(市、区。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渔业产业基础较好的贫困县、革命老区  
县。  
除省委省政府确定项目外,每个设区市年度支持资金总量原  
则上不超过 6000万元度支持资金总量原则  
上不超过 3000万元。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设施渔业项目的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  
目新增投入的 50%,各类项目补助标准见附表。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基地、全塑胶养殖渔排、深水抗  
风浪养殖网箱、生态养殖网箱平台和标准化莲(稻)渔塘等六类  
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800万元。筏式吊养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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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度聚乙烯塑料)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含特种水到省级原良  
种场建设规模的,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达到  
市级良种场建设规模的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深远海智能型养殖网箱系统,单个项目补助不超1000 万  
元,筏式养殖玻璃钢撑杆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0万元,具体补  
助标准由市、县级财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下达各地的专项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使  
用,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  
将验收结果公示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施地点设规模、  
建设时限、补助资金等,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  
项目验收组应配备财务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正规票据  
金额应不小于财政补助资金金额。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及时提出资金拨付  
方案,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 11月底前完成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  
的跟踪落实,按照“谁批复、谁负责”的原则,对无法完成的项  
目要适时予以变更、调整或取消,因项目变更、取消等原因产生  
的资金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  
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要求及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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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保障  
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对本市、县(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于 9月底前  
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材料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省海  
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审核绩效评价结果,并作为下一年度资金  
分配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  
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相  
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  
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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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项目类型  
补助标准上限  
规模测算方式  
一、水产养殖池塘  
1.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  
2500/亩  
5000/亩  
养殖池塘面=以池塘内  
沿 测 得 的 实 际 面 积 ×  
1.15再计算塘埂面积  
以循环水养殖池面积计  
2.高标准水产养殖池塘  
3.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池塘 400/平方米  
二、工厂化养殖基地  
1.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  
以封闭式循环水养殖池  
面积计算  
600/平方米  
2.普通工厂化养殖  
150/平方米  
170/平方米  
以养殖池面积计算  
网箱面积以渔排框架外  
沿边长计算  
三、全塑胶养殖渔排  
四、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  
1.40米≤周长60米  
2.60米≤周长90米  
3.90米≤周长120米  
4.120米≤周长150米  
10万元/口  
20万元/口  
30万元/口  
40万元/口  
以网箱内沿长度计算。  
以网箱内沿长度计算。  
以网箱内沿长度计算。  
以网箱内沿长度计算。  
五、筏式吊养浮球(高密度聚乙烯塑料)  
1.球形浮球:直径不小于  
15/粒  
350毫米  
2.圆柱形浮球  
1)直径不小于 230毫米,  
15/粒  
长度不小于 450毫米  
2)直径不小于 400毫米,  
30/粒  
长度不小于 350毫米  
3)直径不小于 400毫米,  
35/粒  
长度不小于 400毫米  
4)直径不小于 450毫米,  
40/粒  
长度不小于 400毫米  
5)直径不小于 500毫米,  
100/粒  
长度不小于 900毫米  
六、生态养殖网箱平台(由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和全塑胶养殖渔排等组合构建)  
1.按照深水抗风浪养殖网 按照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  
箱标准建设的部分  
标准补助  
2.按照全塑胶养殖渔排标 按照全塑胶养殖渔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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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建设的部分  
补助  
七、水产种业基地  
1.按省级原良种场规模要  
求建设的种苗繁育基地  
2.按市级良种场规模要求  
建设的种苗繁育基地  
200万元  
100万元  
达到省级规模的,补助  
3.特种水产种苗繁育基地 200 万元;达到市级规模  
的,补助 100万元。  
八、标准化莲(稻)渔塘  
4000/亩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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