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闽财教〔2018〕48号

教科文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19-01-04 00:00:00

闽财教〔201848号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广  
播影视集团、福建日报社,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  
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  
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文〔2018134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一般  
项目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修订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  
2015230 号)有关规定,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  
设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 5年,具体为 2018-2022年。财政部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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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  
结果,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二、对各市(区)的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的分配实行因素分配  
法和项目法相结合。采用因素分配法的仍按闽财教〔20161 号  
有关规定执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文体重点项目、基层重点  
公共文体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等采用项目法分配。  
三、支持在全省基层文化服务中心中选取示范点,进行以奖  
代补,完善提升乡镇(街道)文化站和村(社区)文化活动室的  
综合服务功能,助力乡村文化振兴,推动全省基层文化服务中心  
建设的目标任务按时序完成。专项资金可用于完善提升综合服务  
功能所需的布局改造、设施设备购置、数字化建设以及党建、科  
普、法制教育、青少年活动等功能整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8122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12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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