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来源:行政处 时间:2018-12-03 00:00
省直各部门:

  《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26日


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解答

1.举办不同级别、职称人员参加的培训,如何界定培训类别?

答:《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一、二、三类培训主要参训人员分别为厅局级、处级、科级及以下人员,其中“主要”是指某类级别人员占比50%及以上。例如,一个培训班,既有厅局级、处级人员,又有科级及以下人员,如果科级及以下人员占比50%及以上的,按三类培训认定。

参训人员主要为正高、副高、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的,分别参照一、二、三类培训认定。

参训人员主要以离退休人员为主的,参照离退休前的级别或职称认定培训类别。

2.如果授课老师只有行政级别,讲课费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根据《办法》第十条中“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及相关规定,乡科级及以下人员讲课费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标准执行,县处级(含正处、副处,下同)人员讲课费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标准执行,厅局级人员讲课费参照正高级技术职称标准执行,省部级人员讲课费参照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

授课老师既有行政级别,又有技术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的,讲课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授课老师既无行政级别,也无技术职称的,讲课费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标准执行,特殊情形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3.邀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讲课费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鉴于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不属于技术职称序列,邀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担任师资的,讲课费按其原来的职称或级别标准执行。邀请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的,讲课费参照离退休前的职称或级别标准执行。

4.讲课费中每学时指多长时间?晚上安排上课可以支付讲课费吗?

答:讲课费中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晚上安排上课的,讲课费可以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支付,每晚最多按4学时计算。

5.授课老师为其所在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可以领取讲课费吗?

答: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授课老师(含离退休人员、驻本单位纪检组人员)为本单位(即所在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标准的50%领取。

6.培训举办单位需要代扣代缴讲课费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办法》规定讲课费是税后的标准,培训举办单位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属于师资费的一部分,可计入培训费。

7.授课老师的住宿可以按照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吗?

答:为保障工作需要,授课老师的住宿费可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8.授课老师携带助手上课(含户外),可以额外支付助手的讲课费吗?

答:授课老师原则上不携带助手上课,确因培训需要,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人数,不得安排无关人员,不得发放助手的讲课费。助手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授课老师和助手不得在邀请单位或派出单位领取差旅补助。

9.单位举办内部讲座,通常只发生师资费,内部讲座可以不列入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吗?

答:考虑到内部讲座一般是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举办,参加对象多为本单位人员,通常只发生外单位人员师资费,为简化手续,内部讲座可以不列入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其中,外单位授课老师的讲课费参照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劳务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内凭据报销,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差旅费”。内部讲座不得安排参加人员用餐。

10.本地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可以安排住宿及用餐吗?

答:考虑到培训时间一般较长,有的需要封闭式培训,有的路途较远,本地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可以安排住宿及用餐,提倡、鼓励安排午休房或钟点房。

11.《办法》中“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是否存在矛盾?

答:没有矛盾。《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其中,“各项费用之间调剂”是指每人每天有发生的培训费项目可以调剂,没有发生的项目不能调剂。例如,一个培训班100人,报到当天30人未安排住宿及用餐,当天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要相应扣减;返程当天未发生的费用也要相应扣减,不能调剂使用。

12.举办培训班一定要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吗? 

答:培训举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不论是自行组织培训还是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对于未发生的培训费事项,均应相应扣减,不能调剂使用。其中,在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前,对可预见的未发生培训费事项,应当先扣减后再签订委托合同,或在委托合同相关条款中明确。

13.培训费报销结算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答:在报销培训费时,自行组织培训的,须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每天分上下午或晚上,下同)、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讲课费签收单或转账凭证、宾馆出具的发票及费用明细等凭证。

委托培训机构承办的,须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委托办班合同、培训机构出具的发票及费用明细等凭证。

14.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单位举办的主体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报销?

答:党校、行政学院等单位举办的主体班(含中青班、处长班等)系省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办法》,发生的费用按相关培训文件和有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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