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经济建设处 时间:2018-11-20 00:00

各设区市财政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闽政办〔2017〕118号),深入实施《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闽政〔2016〕29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小流域水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对《福建省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建〔2017〕9号)进行修订,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

  2018年10月24日


福建省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闽政〔2016〕29号),规范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奖惩结合促进全面提升小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2017-2021年每年预算安排的3-5亿元用于支持全省小流域水环境治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其中,每年固定切块0.3亿元专项用于全省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并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小流域水质监测工作。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纳入福建省环保厅小流域水环境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的小流域,闽粤汀江-韩江流域生态补偿范围的小流域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注重实效、奖惩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督检查,指导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小流域水质监测、预警通报,审核设区市上报小流域水质提升年度计划,提出专项资金预分配及清算方案,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组织编制小流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负责统筹分配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涉水工业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源地环境整治等项目。

第六条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建立小流域治理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以解决本区域突出水环境问题为重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制。每年9月30日前,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及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小流域水质提升目标,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申报整治计划。

第八条  申报整治计划的小流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专人负责。实行河道专管员制度,对所在行政村流域日常管理;

(二)有监测设施。定期开展小流域水质监测,建立和完善小流域网格化管理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小流域河段,建立与其匹配的监测和监管硬件设施;

(三)有考核办法。各地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实际,保障本辖区流域水质稳步提升的考核办法,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有长效机制。实行一河一策,制定小流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经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建立保障小流域水质稳步提升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先按水质提升目标预分配,再根据目标完成情况清算下达,具体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省环保厅根据《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对各设区市申报的下一年度小流域水质提升整治计划进行审核,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的70%提前下达到设区市。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部下达到市级财政、环保部门;

(二)每年2月底前,根据年度小流域水质提升情况、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四有”机制考核评分及问题整改情况,省环保厅将上一年度设区市资金清算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清算下达。

第十条  完成年度水质提升目标的,按不同类别奖励标准测算资金,具体如下:

(一)基准年水质为劣Ⅴ类的小流域提升到Ⅴ类,按每个控制单元1000万元测算;

(二)基准年水质为Ⅴ类的小流域提升到Ⅳ类,按每个控制单元1250万元测算;

(三)基准年水质为Ⅳ类的小流域提升到Ⅲ类及以上,且继续保持一年后,按每个控制单元1500万元测算。

基准年为2016年。年度水质提升两档及以上的,可按上述标准叠加奖励,先按水质类别提升一档奖补,剩余资金根据水质保持情况分年度安排。

第十一条  政策实施期内,当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小流域,未完成年度水质提升目标的,全额扣减预拨付的资金;已获得专项资金的小流域,年度水质类别下降的,按相应标准扣回已拨付的资金,且今后不再纳入奖补范围,具体如下:

(一)年度水质类别由Ⅴ类下降到劣Ⅴ类,按每个控制单元1000万元扣减;

(二)年度水质类别由Ⅳ类下降到Ⅴ类,按每个控制单元1250万元扣减;

(三)年度水质类别由Ⅲ类下降到Ⅳ类,按每个控制单元1500万元扣减。

年度水质跨类别下降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扣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河长办、省水利厅对小流域“四有”机制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分。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全额拨付专项资金;得分在80分(含)- 90分之间的,按90%的比例拨付专项资金;得分在80分以下的,按80%的比例拨付专项资金。下一年度2月底前,问题整改到位的再下达剩余专项资金,未整改到位的不再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奖惩标准作为省级资金分配测算依据。各设区市应结合小流域水质、面积、水量及整治任务等多方面因素,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小流域开展整治工作。每条小流域获得专项资金,不得超过该小流域治理项目政府投资总额。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在接到省级专项资金后在30日内分解下达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进展、资金投入(含市县投入)、绩效自评等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地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跟踪,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省环保厅研究制定福建省小流域水质监测和绩效评价办法,统一组织开展小流域水环境监测、监测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不定期开展抽查抽测。对于基准水质类别Ⅲ类以下的断面,逢单月开展监测;对于纳入奖补范围的小流域,全部列入省级双随机抽测范围;对于水质监测数据异常的断面,加大抽查抽测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省环保厅根据小流域水质监测情况,强化信息公开,进行预警通报,定期公布水质与奖惩情况相结合的预期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适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24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发布的《福建省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建〔2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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