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8〕39号

教科文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18-11-14 00:00:00

闽财教〔20183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农业局:  
为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  
省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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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  
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2017年省科技厅发布福建省设  
区市农科院所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88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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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办法(修订)》、《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  
下简称专项资金指根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加强设区市农科院所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  
设区市农科院所(不含厦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激发其活  
力,省财政为完善设区市农科院所机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执行,包括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  
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由省科技厅负责综合管理,设区  
市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发布关于年度申报的通知。  
(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提出立项和经  
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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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和经费计划。  
(四)做好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监督,开展必要的检查  
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下达  
(二)负责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的推荐。  
(二)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项目资  
金管理的审查,督促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  
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总体  
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及成效统计表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四)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 设区市农科院所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形成推荐意见,  
并内部公示。  
(二)每年年底向科技厅提交本院所工作总结及成效统计表。  
(三)填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相关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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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  
职责,加强科研环境和条件建设,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力,按时完  
成有关研究开发任务。  
(五)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  
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评估。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  
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包括以下两类:  
(一)自主选题项目:指设区市农科院所根据本单位发展目  
标和研发条件自主选定的研究项程序报科技厅立项,后续实  
行自主管理。  
(二)非自主选题项目:指设区市农科院所根据每年发布的  
申报通知程序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据申报项目质量情况,  
进行差额资助。  
申报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形成推荐意见,  
明确每个项目的推荐类别,并内部公示。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按照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推荐与受  
理等工作程序进行。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申报文件,明确专项  
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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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有关内容。申报指南从发布日  
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不少于 70天。  
第十条 专项资金评审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评审、  
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具体流程如下:  
(一) 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果应向  
申报单位反馈。自主选题项目由承担单位推荐,报省科技厅审核  
后进入立项程序,非自主选题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  
家进行项目评审。  
(二)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形式,评审结果上传项目管理  
信息系统进行记录或纸质留档。  
(三)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在评审前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  
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  
(四)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会同省财政厅  
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  
(五)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原则上在项目计划下达后的  
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 1031日前,将下一年度自主选题的转移  
支付经费预计数下达到市县。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  
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  
算办法,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绩效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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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具体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  
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省财政设  
立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发展专项年限。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1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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