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区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提高开发区促进专项资金绩效,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现制定并印发《福建省开发区促进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5月30日
福建省开发区促进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开发区促进专项资金绩效,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发区产业集聚和创新提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并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科学管理。
第五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总体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工作;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资金审核与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开发区及区内企业组建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增的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开发区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开发区生产型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对经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税务部门核定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确认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生产型外贸企业,按照不超过出口退税额(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免抵退调增值税”)增量的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
(三)支持开发区精准招商。支持开发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台湾百大企业或其他产业链精准招商项目,推动补齐重点产业发展短板,提升产业附加值和整体竞争力,提高工业用地地均税收。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累计超过1亿元且产业集聚效应明显的产业链项目,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开发区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开发区“腾笼换鸟”。鼓励开发区企业承接外资(或省外资本)并购或将闲置土地、厂房出售转让给外商(或省外企业),用于投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对实际到资超过5000万元的上述项目,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开发区最高15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机制。支持开发区开展企业化运作和创新公共管理机制,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投资建设和运营开发,创新招工、招商、金融、投资贸易便利化、山海协作等服务机制,促进开发区更高质量发展。对促进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或增幅位居全国前10名,或机制改革创新获得显著成效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开发区绿色发展。对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固废资源化和循环利用改造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投入,且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高于该开发区上年度平均水平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利息30%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贴息补助。
第七条 第六条中关于项目投入金额的申请条件,对南平、三明、龙岩、宁德等设区市减按80%执行,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减按60%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八条 开发区生产型外贸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国税部门提供的最近2个自然年度的出口退税证明;
(三)上年度研发投入证明材料。需经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税务部门核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确认。
第九条 开发区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增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奖励应提供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等国家部委上一年度的认定文件;
(二)申请精准招商奖励应提供: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开发区产业短板和新引进项目作用、项目落地后提升产业附加值和整体竞争力等情况,并利用近2年及以上的相关指标数据予以说明;
2.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附件应包含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及相关有效票据。
(三)申请“腾笼换鸟”项目奖励应提供:
1.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到资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复印件);
3.承接外资(或省外资本)并购或将闲置土地、厂房出售转让给外商(或省外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创新发展机制项目奖励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工作创新情况及相应取得的成效,并以近2年及以上的相关指标数据或材料来证明;
(五)申请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应提供:
1.项目立项证明、建设改造合同(复印件);
2.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3.上年度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分配下达:
(一)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开发区主要发展指标、资金使用绩效、区域平衡等因素,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做好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并于省人大批复预算后60日内全额下达当年度预算指标并开展资金申报工作;
(二)各设区市财政局组织本地区做好开发区项目申报、项目库建设等工作,于当年5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择优推荐上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各开发区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各设区市做好真实性审核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三)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财政局推荐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实,于当年9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
(四)各设区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拨付至有关开发区,并做好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开发区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开发区用于对企业和人才的补助、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机制创新的相关工作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各有关开发区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在完成既定绩效目标后可统筹使用资金,并做好绩效自评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6〕12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