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来源:经济建设处
时间:2019-01-04 00:00
闽财建指〔2018〕193号
龙岩市、泉州市、三明市、漳州市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 2018 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
三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590号),现下达 2018年度水
污染防治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金额详见附件 1,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0302,
水体”,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10 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请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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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64 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
目,对于未纳入中央储备库的项目,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原则上
不予支持,同时请加强与其他中央资金衔接,坚决杜绝多头申报
项目,避免重复安排资金。请将资金安排方案抄送省财政厅、省
生态环境厅、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2018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整体绩效目标表(附件 2)作为中央对我省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目标表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
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请你市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
效评价办法》(财建〔2017〕32号),根据本地区相关县(市、区)
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于 2019年 1月底之前将经市
政府审核后的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四、请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政策统筹和协调推进,加快项目内
各项任务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尽早发挥效益,按时、按质、
按量完成全部任务目标。
附件:1. 2018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三批)安排表
2. 2018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 12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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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 12月 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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