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8年渔港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农业处 时间:2019-01-03 00:00
闽财农指〔2018131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省政关于进一步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闽政文  
20134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投资  
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4 现下达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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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渔港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22900 万元(详见附件 1,款列  
2140122-港口设施”预算科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工程进度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及时拨付资金,加快推进渔港工程包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发  
挥投资效益。  
二、根据《福建省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  
201733号)规定,中心、一级渔港项目总投资由项目所在地  
政府承担 35%,请有中心、一级渔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  
府于 1231日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出具《渔港项目  
县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函并按省级下达资金同比例出资到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将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对发现没有政  
府配套资金承诺函、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将按规定收回  
省级资金并调整用于其它渔港项目。  
三、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执  
行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执行基  
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制度,渔港工程竣工后应按基建  
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核,并以该决算金额作为工程  
竣工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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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8年渔港建设省级财政资金安排表  
2.2018年渔港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12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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