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出台《福建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 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9-07-05 11:48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62号)等文件,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省人社厅修订了《福建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于2019年4月正式出台。

  本次修订主要新增非国有企业奖补条款:非国有企业(“地条钢”生产企业除外)也可按照不高于中央“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标准(钢铁140元/吨、煤炭120万元/矿)给予定额奖补,专项奖补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实施办法落实了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加大了对民营企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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