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综合性生态保护提升性补偿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经济建设处
时间:2019-06-19 00:00
闽财建指〔2019〕52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生态文明
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完善我省生态保护
补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福建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
的通知》(闽政办〔2018〕19号),经研究,现将 2019年综合性生
态保护提升性补偿资金(第一批)下达给你们,具体补助对象及
金额见附件,款列“2119901-其他节能环保支出”科目。有关事
项要求如下:
一、本次资金主要根据纳入试点的 23个实施县 2018年综合
性生态保护补偿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配,考核分数超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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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排名前 10名的实施县给予 2000万元奖励,其他实施县给予
1000万元奖励,本次先行下达 80%。各地要以此奖励为契机,将
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坚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
原则,进一步做好 2019-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提升工作。
二、本次资金主要用于实施县补齐生态环境保护短板的重
点项目,各地可针对当地生态环境的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和重点
问题,因地制宜,集中投入,综合治理。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
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县要将提升性补偿资金用于试点工程项目建
设。
三、各实施县要把纳入整合范围的保持性补偿资金以及本
次下达的提升性补偿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具体办法。各级财政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资金使
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附件:1.2019年综合性生态保护提升性补偿资金(第一批)
安排情况表
2.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6月 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宁德、福州、泉州、漳州、三明、南平、龙
岩市政府办公室,各实施县政府办公室,省发改委、自然资
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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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6月 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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