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综合性生态保护提升性补偿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经济建设处 时间:2019-06-19 00:00
闽财建指〔201952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生态文明  
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完善我省生态保护  
补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福建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  
的通知闽政办201819经研究,现将 2019年综合性生  
态保护提升性补偿资金(第一批)下达给你们,具体补助对象及  
金额见附件,款列“2119901-其他节能环保支出”科目。有关事  
项要求如下:  
一、本次资金主要根据纳入试点的 23个实施县 2018年综合  
性生态保护补偿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配,考核分数超100  
- 1 -  
分,排名前 10名的实施县给予 2000万元奖励,其他实施县给予  
1000万元奖励,本次先行下达 80%。各地要以此奖励为契机,将  
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坚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  
原则,进一步做好 2019-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提升工作。  
二、本次资金主要用于实施县补齐生态环境保护短板的重  
点项目,各地可针对当地生态环境的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和重点  
问题,因地制宜,集中投入,综合治理。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  
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县要将提升性补偿资金用于试点工程项目建  
设。  
三、各实施县要把纳入整合范围的保持性补偿资金以及本  
次下达的提升性补偿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具体办法。各级财政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资金使  
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附件1.2019年综合性生态保护提升性补偿资金(第一批)  
安排情况表  
2.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96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宁德、福州、泉州、漳州、三明、南平、龙  
岩市政府办公室,各实施县政府办公室,省发改委、自然资  
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 2 -  
工信厅,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63日印发  
- 3 -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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