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期限调整
来源:税政处 时间:2023-10-13 17:02

  为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补偿征缴工作,提高缴费便利度,省财政厅等部门日前印发通知,明确自2023年9月26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期限从每年十一月底前调整为次年三月底前。

  征缴期限的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十一月尚未至年底,无法准确核算当年度的全部开采量,进而导致缴费人无法准确申报缴纳当年水土保持补偿费。调整后,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由缴费人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年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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