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22-07-20 19:16

  为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助力纾困解难,7月13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部门印发通知,明确在今年7月至9月期间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通知明确,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实施缓缴,缓缴期为3个月,免收滞纳金,免申即享。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政策不影响参保个人的医保待遇。在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职工连续参保;参保职工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个人账户正常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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