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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3-11-28 08:50字号:  浏览量:{{ pvCount }}

闽财会决〔2023〕1号

厦门柏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你单位于2011年12月6日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许可证编号:35020060),根据《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李腾云等48名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通告》(闽注会协〔2022〕27号),你所合伙人徐细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900644368)、刘升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510101600001)已注销注册,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规定。你所现有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合伙人数不足2人,未能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八条第(一)项“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执业许可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省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的规定,我厅于2023年2月24日下达《福建省财政厅整改通知书》(闽财会改〔2023〕8号),你单位于2023年3月8日签收。截至2023年10月26日,你单位未完成整改,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我厅于2023年10月26日下达《福建省财政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闽财会告〔2023〕1号),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8日签收。截至2023年11月20日,你单位仍未完成整改,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对《福建省财政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闽财会告〔2023〕1号)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整改期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执业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有关规定,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后,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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