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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日常变更(需要更换新证事项) 服务指南模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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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日常变更(需要更换新证事项) |
事项编码 | 003591213GF00809 |
事项性质 | 公共服务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办理依据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三)合伙人(股东);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
申报对象 | 企业 |
实施部门 |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2个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
是否收费 | 否 |
缴费方式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特殊环节 | 无 |
申请条件 | 1.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2)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3)合伙人(股东); (4)经营场所; (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2.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
申请方式 | |
申请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3.工商登记复印件(请先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查询是否有重名,再去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
申请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要求原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新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共同签字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主任会计师的决议 3.工商登记复印件 4.如果新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不是本所股东,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未受到除财政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函) 5.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
会计师事务所省级行政区划内变更经营场所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经营场所的决议 3.工商登记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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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 1.会计师事务所迁出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决议 (3)迁入地的工商登记复印件 (4)迁入地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迁入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迁入地的工商登记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5)迁入地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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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分所名称的决议 3.工商登记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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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经营场所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经营场所的决议 3.工商登记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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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负责人的决议 3.工商登记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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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受理时间 | |
受理地点 | |
乘车路线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办理结果及发放证照情况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无年检、无培训、无收费。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
监督投诉电话 | 福建省财政厅0591-87097147、0591-87097635(行政服务中心+本单位效能办+省效能办) |
备注 | 1.根据闽审改办【2015】181号,我厅委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于2015年9月1日起在辖区内实施此项公共服务。 2.《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省财政厅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165号),已将该事项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