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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日常变更、执业许可注销(不换新证事项) 服务指南模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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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日常变更、执业许可注销(不换新证事项) |
事项编码 | 003591213GF00810 |
事项性质 | 公共服务 |
事项类别 | 即办件 |
办理依据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三)合伙人(股东);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
申报对象 | 企业 |
实施部门 |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时限说明 | |
是否收费 | 否 |
缴费方式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特殊环节 | |
申请条件 | 1.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2)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3)合伙人(股东); (4)经营场所; (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2.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3.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
申请方式 | |
申请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合伙人或股东的决议 3.新任合伙人或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 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5.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未受到除财政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函 |
申请材料 |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股东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工商登记复印件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终止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议或决议 3.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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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 1.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终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协议或决议 3.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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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受理时间 | |
受理地点 | |
乘车路线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办理结果及发放证照情况 |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
监督投诉电话 | 福建省财政厅0591-87097147、0591-87097635(行政服务中心+本单位效能办+省效能办) |
备注 | 1.根据闽审改办【2015】181号,我厅委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于2015年9月1日起在辖区内实施此项公共服务。 2.《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省财政厅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165号),已将该事项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