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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执业许可服务指南模版 | |
事项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执业许可 |
事项编码 | 003591213XK00201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 |
申报对象 | 企业 |
实施部门 |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2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按法定时限50%压缩为15个工作日,加上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共22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缴费方式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特殊环节 | 公示 |
申请条件 | 1.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2.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
申请方式 | |
申请材料 | 1.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3.总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5.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8.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即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9.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受到除财政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函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 |
受理时间 | |
受理地点 | |
乘车路线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办理结果及发放证照情况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无年检、无培训、无收费。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
监督投诉电话 | 福建省财政厅0591-87097147、0591-87097635(行政服务中心+本单位效能办+省效能办) |
备注 | 1.根据闽政【2014】11号文件,省政府决定委托厦门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此项审批。 2.根据闽政文【2015】239号文件,省政府决定委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在辖区内实施此项审批。 3.根据闽政文【2015】250号文件,福建省政府决定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实施此项审批。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