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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服务指南模版 | |
事项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 |
事项编码 | 003591213XK00202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
申报对象 | 企业 |
实施部门 |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2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按法定时限50%压缩为15个工作日,加上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共22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缴费方式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特殊环节 | 公示 |
申请条件 |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 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书面合伙协议; (4)有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经营场所。 |
申请条件 | 4.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5.不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 6.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
申请方式 | |
申请材料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未受到除财政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函 9.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10.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 |
受理时间 | |
受理地点 | |
乘车路线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办理结果及发放证照情况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无年检、无培训、无收费。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
监督投诉电话 | 福建省财政厅0591-87097147、0591-87097635(行政服务中心+本单位效能办+省效能办) |
备注 | 1.根据闽政【2014】11号文件,省政府决定委托厦门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此项审批。 2.根据闽政文【2015】239号文件,省政府决定委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在辖区内实施此项审批。 3.根据闽政文【2015】250号文件,福建省政府决定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实施此项审批。 4.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申请企业请在工商登记之前,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cpaacc.mof.gov.cn查询有无重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