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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办事指南

时间:2018-09-04 00:00字号:  浏览量:{{ pvCount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服务指南模版
事项名称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
事项编码 003591213XK00303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别 承诺件
办理依据 1.《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第二条第一款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厦门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职权的通知》(闽政﹝2014﹞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同意将该事项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实施。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5﹞250号),决定将该事项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实施。
申报对象 企业
实施部门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法定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按法定时间50%压缩
是否收费
缴费方式  
收费标准及依据  
特殊环节
申请条件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申请方式  
申请材料 1.拟派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合法身份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2.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6.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7.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8.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情况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时间  
受理地点  
乘车路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结果及发放证照情况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无年检、无培训、无收费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 福建省财政厅0591-87097147、0591-87097635(行政服务中心+本单位效能办+省效能办)
备注 1.根据闽政文【2015】239号文件,省政府决定委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在辖区内实施此项审批。
2.根据闽政文【2015】250号文件,福建省政府决定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实施此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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