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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会函〔2024〕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福州、厦门、平潭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4年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治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组织落实好《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围绕“牢基础、强监管、促发展”三个方面,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长效机构,持续推动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推动机构规范执业。通过继续教育、会议培训、新闻宣传等多种方式,推动《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有效执行,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内部规范制定执行和执业质量的把控,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将《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督促和引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有效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二是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继续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者形成有效震慑。 三是提升监督检查实效。优化完善监督模式,推动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注重凝聚其他监管部门、单位内部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形成监管合力,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及时对存在未按要求备案、无法取得联系、拒不整改等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公司公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是优化政务服务模式。依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制定本地区办事指南,统一明确执业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履行审批职责。继续深化电子证照改革,加强电子印章归集,推动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照在各地区全面推广应用。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构建一体化服务平台、拓宽代理记账服务领域等方式,支持引导代理记账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4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及创新举措等。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会员信用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一是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当根据2023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同时填写《代理记账机构汇总表》(详见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2)、《电子证照制发情况表》(详见附件3)、《自贸区代理记账机构情况表》(详见附件4)、《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设立机构情况表》(详见附件5),于2024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是形成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报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会〔2021〕12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对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含300家)的本地区较大规模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同时,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对本地区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局负责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并形成报告,于2024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三是形成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福州市财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当认真组织做好对在自贸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同时填写《代理记账行业中期评估报告(模板)》(详见附件6),于2024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严宗枝 联系电话:0591-87097962 电子邮箱:fjczcpa@163.com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汇总表 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 3.电子证照制发情况表 4.自贸区代理记账机构情况表 5.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设立机构情况表 6.代理记账行业中期评估报告(模板)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