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会函〔2023〕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5月15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提交);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2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四、年度报备相关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二)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当高度重视,优化服务,强化监管,认真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福州市财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分别负责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并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等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并报送至省财政厅。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完成后,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当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报告,经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3年6月5日之前报省财政厅。各地区行业管理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规模分布、数量变动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受处理处罚情况,报备及相应管理情况,本地区执行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等有关情况,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下一步需统筹协调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以及其他在深化行业改革、加强行业管理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中山路5号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591-87097962 0591-87097106
传真电话:0591-87097631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审核情况表
2.未符合持续执业许可条件事务所名单
3.自贸区备案情况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