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贴息
一、福建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
(一)政策要点
1.支持对象
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市)实施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工业领域设备更新、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园区标准化改造等领域的项目,以及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2.贷款利率
贴息期内贷款年化利率应不高于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企业按照扣减省级财政贴息后的利率执行,实行免申即享。
3.贴息标准
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贴息,并可叠加享受国家设备更新贷款贴息,企业最高可享受年化2.5%贴息(实际支付利率不低于0)。
单个项目享受贴息补助的贷款额上限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不超过3亿元;单个企业享受贴息补助的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3亿元;对用于设备更新改造的重大技改项目贷款,享受政策的贷款额或余额上限提高至5亿元。
4.贴息期限
3年以内。
(二)政策期限
政策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三)相关政策文件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福建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的通知》(闽工信规〔2024〕14号)。
二、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贷款
(一)政策要点
1.支持对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含生产性服务业)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包括厦门市企业)。
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由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确定,但应不高于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贴息标准
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予以年化1%贴息补助。
对于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即单户可贴息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于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即单户可贴息贷款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同一笔贷款已享受中央及省级财政其他贴息政策支持的,不重复享受本专项贴息政策。
4.贴息期限
1年以内。
(二)政策期限
政策执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相关政策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6〕8号)。
三、林业贷款贴息
(一)政策要点
1.支持对象
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购置、林下经济、森林资源培育、林产加工贷款经营主体,其中,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贷款单位及个人须持有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贴息标准
一年一贴、据实贴息,年贴息率不超过1%。
3.贴息期限
1年。
(二)政策期限
政策执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相关政策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财政金融协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金〔2026〕1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
四、帮扶小额信贷
(一)政策要点
1.支持对象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2.贷款利率
银行综合各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3.贴息标准
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利率的28%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1个百分点),剩余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贴息贷款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4.贴息期限
3年期(含)以内。
(二)政策期限
政策执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相关政策文件
《福建金融监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转发〈金融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金发〔2026〕34号)。
财政奖补
五、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奖补政策
(一)支持对象
获得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并用作资本金的项目业主等。
(二)奖补标准
省级财政按不超过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1%的比例予以奖补,对我省“555X”重点产业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项目提高到按1.2%~1.5%的比例予以奖补。
(三)相关政策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财政金融协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金〔2026〕18号)及后续出台政策。
六、专精特新企业股权投融资奖补政策
(一)支持对象
以增资扩股方式获得股权投资基金新增投资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奖补标准
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融资到账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相关政策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6〕8号)。
政策性保险
七、科技保险
(一)政策要点
1.支持对象
福建省内(不包括厦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瞪羚企业、链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企业。
2.补贴标准
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最高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某项科技保险如已申报或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不重复补贴。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最长为一年。
(二)政策期限
政策长期有效。
(三)相关政策文件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科资函〔2024〕96号)。
八、农业保险
(一)政策要点
1.支持对象
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补助标准
对于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级财政按照该险种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对中央财政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公益林补贴比例分别合计达到80%、75%、90%,对商品林保险按万亩及以下、万亩以上分两档给予75%或60%补贴。其中:省级财政对种植业保险补贴35%,产粮大县的水稻、水稻制种和玉米保险进一步提高到45%;对养殖业保险、公益林保险补贴25%,对商品林保险补贴30%。对省级补贴险种,省级财政的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
省级财政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对于尚未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由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补,鼓励支持各地做大做优我省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
(二)政策期限
政策执行期视中央有关政策要求确定。
(三)相关政策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规〔2022〕12号)。
风险补偿
九、科技贷
(一)政策要点
1.支持对象
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市)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包括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科技进步奖”、专利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类)。
2.贷款利率
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含保险费及担保费等)原则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最高不超过1.9倍。
3.贷款期限
1年以内。
4.风险补偿模式
采用“银政担”合作模式的,银行通过担保增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银行承担逾期贷款本金2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贷款本金80%进行风险分担。单户贷款金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
(二)政策期限
政策长期有效。
(三)相关政策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财政金融协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金〔2026〕18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的通知》(闽科规〔2021〕3号)。
十、乡村振兴贷
(一)政策要点
1.支持对象
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经农业农村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2.贷款利率
单户企业贷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其他银行业机构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80个基点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
3.贷款期限
1年以内。
4.风险补偿模式
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按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总额5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支持。
5.年度贷款限额
年度贷款规模限额从50亿元提高至60亿元。
(二)政策期限
政策执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相关政策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财政金融协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金〔2026〕18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5单位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贷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农规〔2024〕8号)。
十一、台企快服贷
(一)政策要点
1.支持对象
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市)登记注册、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台资企业。
2.贷款利率
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等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人行统计的我省上一年度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3.贷款期限
1年以内。
4.风险补偿模式
采用“银政担”合作模式的,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
(二)政策期限
政策执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相关政策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财政金融协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金〔2026〕18号)、《福建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台资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的通知》(闽财金〔2025〕39号)、《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推进“台企快服贷”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1〕21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20〕19号)。
融资担保
十二、支持重点群体创业担保
(一)政策要点
1.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重点就业群体以及吸纳其就业的小微企业。
2.担保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以及吸纳其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积极提供担保增信服务。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减收担保费或对授信客户给予返还部分担保费激励,省级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保费,推动降低创业群体综合融资成本。
(二)政策期限
政策执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相关政策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财政金融协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金〔2026〕1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5〕3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指导意见》(财金〔2025〕135号)。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