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6-01-20 17:19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180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5年8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修订《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180号),新增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等内容。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草拟了《福建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对资金管理职责、使用范围、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一)使用范围

  1.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

  (1)支持地方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2)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4)巩固幼儿资助制度。资助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实施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资助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2.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育教育费水平给予相应减免。

  (二)资金分配。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主要根据各地学前教育普惠普及情况、公办幼儿园发展现状、学前教育投入、项目实施情况等,结合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

  (三)使用管理。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学前教育发展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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