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5年4月,财政部、教育部修订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5〕68号),为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在2020年印发的《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修订完善了《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对资金管理职责、使用范围、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一)使用范围
1.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二是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强化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保障水平。三是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其中中央资金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2.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
3.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二)资金分配。补助经费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主要考虑各市、县(区)中小学学生数、办学情况、绩效管理情况,以及省与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等,并适时根据教育发展实际和各地财力状况作相应调整。
(三)使用管理。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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