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2023年12月22日,我厅制定印发了《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修正)(以下简称新《会计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新《会计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为做好与新法的衔接,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厅对《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财务会计管理类第1-4条及10-13条进行相应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是新《会计法》第四十条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10种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据此,对原裁量权基准财务会计管理类第1条的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及处理处罚标准与幅度等要素进行调整,形成修改后的第1条。
二是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对原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为一条。据此,对原裁量权基准财务会计管理类第2、3条进行合并,并对处罚依据、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标准与幅度等要素进行调整,形成修改后的第2条。
三是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据此,对原裁量权基准财务会计管理类第4条的处罚依据、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标准与幅度等要素进行调整,形成修改后的第3条。
四是原裁量权基准财务会计管理类第10-13条单独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为处罚依据,根据新《会计法》的修正情况,上述条款涉及的违法情形均可依据新会计法进行处罚,为保证执法的统一性,避免适用冲突,对原裁量权基准财务会计管理类第10-13条进行删除,不再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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