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农业农村处 时间:2024-07-05 16:01

  一、背景依据

  《福建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30号)已于2023年到期。为规范重新设立后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水土保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农村水电提升改造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范围方面

  1.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安全生态水系治理项目建设。

  2.水土保持支出。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水土保持以奖代补、水土保持生态村、小型水保设施项目建设等;水土保持监测、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土保持示范、科教园和监测站点建设等。

  3.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支出。主要用于开展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基础工作技术支撑及课题研究、生态流量管理、取用水管理、地下水和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产业和科技发展,水资源管理、节水信息化建设和节水相关试点建设等。

  4.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河湖长制正向激励,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河湖管理与保护、河道采砂管理、河湖长制基础夯实、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水利风景区奖补、幸福河湖建设、河湖专项整治及闽江流域水葫芦保洁等。

  5.农村水电绿色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巩固水电站生态改造,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巩固水电站清理整治、强化监督以及推进农村水电加快转型升级,水利水电工程安鉴及运维修复等。

  6.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方面

  1.资金分配。专项资金分为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和留省资金。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由省水利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水利厅于预算执行前一年度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资金预算,提前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其余资金预算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留省资金原则上在当年9月30日前分配下达完毕。

  2.预算管理。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支持。省水利厅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共同下达资金。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解下达。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支出进度滞后、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减少或不再安排新增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方面

  1.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2.财会监督。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四、注意事项

  《福建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30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建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江沈,0591-8709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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